[问题] 民法: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做意表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8-25 00:29:17
依民§96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者,
以其通知达到(非对话)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能否推导出→限制行为能力者,无受领意思表示之能力!?
所以高中老师甲授予代理权给18岁的学生乙去订阅班上参考书
1.无受领意表之能力,则甲要通知乙之法代,且得法代同意,甲才能有效行使代理行为
2.有受领意表之能力,乙直接适用104
民§104 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
回到标题之问题 请问有无受领意表之能力?
作者: robalika ( )   2015-08-25 00:41:00
有,从77条本文可知,仅是需法代允许同条但书的情况,限制行为能力人仍得做成有效之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观察,也可以得出其有受领意思表示之能力你的例子中,授予代理权是中性行为,类推77条取得代理权毋庸法代同意。104条则是乙取得代理权后以甲之名义代理其为法律行为之效力,与授予代理权为二事个人想法供参,希望没有误解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8-25 00:47:00
谢谢R大,你的回答很清楚也很有条理。我是依高点张律师所说依96条有受领意表之能力,若无,则有违104条之规范目的,既然104条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代理行为,则若无受领意表之能力,则与104规范不符他是以96条来探讨有无受领意表能力 令人晕眩@_@
作者: robalika ( )   2015-08-25 00:52:00
可以从另一角度理解。为/受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基础法律行为则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交易活动的手段所以在肯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下其有为/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亦属合理(77.84.85.104条等)
楼主: haha777 (哈哈)   2015-08-25 00:56:00
感谢R大用心讲解! <(_"_)> 谢谢!
作者: humbler (兽人H)   2015-08-25 08:58:00
代理行为是中性行为,我不懂为何问题会和法代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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