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四等法组,刑诉273之讨论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5-08-24 21:45:33
看了坊间各大补教名师的拟答,
本小题都解受命法官执掌,
某法组之神还解本题受命法官准用审判长之法庭秩序维持权,
因为准备程序=受命法官职权=得准用审判长职权=>法庭秩序维持权
但是,
依照题目所提示的法文,系谪录刑事诉讼法,
刑诉不但规定“法院”行准备程序,
且规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准备程序。
以法文意旨观之,可以因为看到准备程序,
直接论断本题考受命法官吗?
※ 引述《cindycincia (郭雪芙我老婆(^_^)/)》之铭言:
: ※ 引述《became (windim)》之铭言:
: : 题目:
: : 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
: ,
: : 行准备程序,"该程序处理之事项",系由何职务之人负责?
: : 并说明其职掌事务权限。
: : 刑诉第273条第四项规定
: : 第一项程序处理之事项,应由书记官制作笔录,并由到庭之人紧接其记载
: : 之末行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 大家的争论点在于
: : 是否为
: : 书记官
: : 亦或受命法官
: : 大家写的是书记官还是受命法官呢??
: 写书记官其实你能写的不多
: 难道要把全部职权写出来吗
: 而且准备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导
: 不论是认罪之后转简式简易
: 还是列举争执不争执事项
: 又或者证据能力的意见
: 书记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 可以补充书记官的职权
: 但应该只是配角才是
: 主角当然是他后面那位
作者: lydia1026ni (NINI)   2015-08-24 22:39:00
"得"应该是放在"得"行准备程序,不是放在"得由受命法官"吧?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24 22:42:00
推楼上,且实务上行准备程序的几乎是受命法官这题到底要考什么只有出题老师自己知道~~个人是认为考受命法官的机率大过于书记官就是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