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24 08:14:00楼上不知道再回什么 57/03/12决议已被92年6th决议宣告不用74台抗20例废止了 95台上4174根本无关回避 29上3276是刑事回原po: 因为释字256和79年2nd民决是在旧法,当时32条7款是有包括更审前,所以才会说也要回避.但,92年修正后,已删除更审前(可去看修正理由),故只要经过发回更审,就不是同一案件无论甲原在下级审或上级审,只要有发回更审,甲出现在更审的下级或上级审都可以,不用回避.(甲若参与原确定判决,他唯一就是不能出现在对该确定判决所提的该"再审".对该再审之上诉或发回,亦即无论往上往下,甲再出现都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