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
32 受诉法院法官于下列何种情形,无庸自行回避?
(A)法官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更审前裁判 獏
(B)法官于该诉讼事件,曾为当事人之诉讼代理人
(C)法官于该诉讼事件,曾为当事人之家属 斅
(D)法官之未婚妻,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
考选部标准答案(A)
申诉时间已过,不过似乎没人拿出来讨论
此题按照“单选考题”之体系解释(?),
应为民事诉讼法第32条 (B)(C)(D)已为正确选项无庸讨论
重点是(A)对照该条
‘七、法官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仲裁者。’看似错误
但大法官解释第256号
解释文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关于法官应自行回避之规定,
乃在使法官不得于其曾参与之裁判之救济程序执行职务,
以维审级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
法官曾参与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更审前之裁判者,固应自行回避。
另第178号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至曾参与经第三审撤销发回更审前裁判之推事,
在第三审复就同一案件参与裁判,以往虽不认为具有该款回避原因,
但为贯彻推事回避制度之目的,如无事实上困难,该案件仍应改分其他推事办理。
都指出 法官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更审前裁判,应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