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155Ⅱ与§159之三

楼主: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08-23 11:11:27
我们知道,实务对§155Ⅱ的看法:“证据能力”与“合法调查”是并立的概念,
有证据能力之后,还要经过合法调查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所以依§159之三取得证据能力的证言,它势必“未经过合法调查”(∵未经诘问)。
我想问:在实务见解对§155Ⅱ的见解之下,
要如何说明依§159之三取得证据能力的证据也是经过合法调查,而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8-23 12:52:00
159之3实务认为是例示规定,用以弥补取证困难,但证据又是必要的情况下,就会用本条来为其解套,以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临终遗言和转述目击证人的情形,就是本条的运用。
作者: yuki2474   2015-08-23 14:27:00
95台上4144,96台上4064跟99台上3378几则应该有帮助
作者: anomie111 (如云)   2015-08-23 17:27:00
透过传闻例外有证据能力后,因为是事实上无法传唤证人所以也是对质诘问的例外,因此就该笔录朗读告要旨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5-08-23 17:49:00
您指的是传闻例外有证据能力之后,要再另外践行朗读以补足合法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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