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ipl79 (榕)
2015-08-21 17:08:12浅见以为,若将79、2nd决议之下列文字“参与原确定判决之法官...
对于...发回更审再行上诉之事件,均不在上开解释限制之列”套用在
2-35上方图示,似无不合之处。
详之,图示中该案系于上级审判决确定(即上级审“左方之甲”所判决)。
该上级审确定判决经提起再审之诉,由丙等审理,准予再审并“发回”下级审
更审;嗣该下级审之更审判决经上诉由上级审“右方之甲”审理。
依决议上开文字,“右方之甲”无须回避(不在上开解释限制之列)。
尚祈各方先进指正~m^^m~
(好久没唸书了,真对不起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