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乔律师民诉 13版上 p.2-34~35, 有几点回避问题请教各位先进:
1.79年2nd民决,只提到"发回更审再上诉",不须回避,似乎并未提到"再审",那为何p.2-35
的图会出现再审程序? (个人认为决议所指的情况应该反倒是p.2-34上方那样的流程才对.
是我有所误解吗?)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再审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
”。而再审之诉,实质上为前诉讼程序之再开或续行。准此,参与原确定
判决之法官,就对该确定判决提起之再审之诉,依法原无须自行回避,本
院二十六年上字第三六二号判例,并无不当之处。然既经司法院大法官会
议以释字第二五六号解释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之意旨,
认参与原确定判决之法官于再审之诉亦应回避,其回避以一次为限。依此
解释,参与原确定判决之法官,仅就对该确定判决提起之再审之诉,应自
行回避而已,至"对于下级法院再审判决提起上诉"或"发回更审再行上诉"
之事件,均不在上开解释限制之列。
2.若p.2-35的图与决议不符(即,决议=p.2-34上方图)的话,那若真的依照这张图的流程,
甲法官到底要不要回避呢? (个人认为不须,因为不管中间有无再审,终究有经过"发回更
审"而再上诉,也就是符合决议所指情形. 不过不知道对不对...)
刚念民诉 还请先进指点迷津~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