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高考题目
甲胁迫乙将其A画出售给丙,丙不知甲胁迫乙之事。试问: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B)乙与丙之买卖契约无效
(C)丙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D)乙及丙均不得撤销各自的意思表示
答:(A)
依民法第92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的疑问是:不同于被诈欺,若是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目里,丙不知甲胁迫乙之事,为善意第三人,所以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答案应该选(C)不是吗
谢谢
因为乙是被胁迫,所以乙可以撤销但如果乙是被诈欺,就不能撤销被胁迫比被诈欺严重所以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补充一个小地方,被胁迫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喔...因为要保护交易安全
被胁迫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可是被诈欺不行,楼上你搞错囉
作者:
fox999 (fox)
2015-08-19 13:05:00这里甲的物权行为不是无权处分
楼楼上,真的你搞错了你直接从原po提供的民法92条看被诈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被胁迫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还有这题答案是A耶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8-19 13:17:00被胁迫=毫无选择余地 如果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也太衰了吧?
善意受让(物权)优先于92条反面推论(总则)吧,至少我们老师是这么教的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5-08-19 14:19:00印象中有听过 被诈欺是因为你自己笨被胁迫是因为不得以 我觉得这样还满好理解的
善意受让优先于92 但92在债权契约的后可以用还是有存在的价值.
而且cu大也没说不能撤销啊,仍然可以撤销意思表示,只是法效的差别,丙仍取得画的所有权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4:46:00
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是相对人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4:49:00
所以按但书反面解释,胁迫情况,即使相对人不知仍可撤销意思表示另外回推文 胁迫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该善意第三人仍可依801.948善意取得
所以胁迫+善意受让要同时出现的话,是否是乙被胁迫无权出买他人之物与丙,此时丙得主张善意受让?这种例子也太诡异....
被人拿枪抵著头去做不动产移转登记 登记完成后可撤销吗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05:00
v大 如果照你的例子,应该是第三人胁迫乙出卖他人之物给丙。这样丙还是交易相对人,非善意第三人。我的看法是这样。所以应该还是但书反面解释的情形
楼上的V大是指我吗?我的例子没写清楚,应该说甲胁迫乙和丙签订契约出卖A之物,丙为善意第三人。此时丙或许有善意受让之适用吧(当然还有其他条件要符合,暂不论)
h大的例子 如果撤销意思表示 有符合不当得利 可以用767请求返还所有物吗?可是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13:00
甲胁迫乙与丙交易,则交易相对人是丙,丙并非交易第三人。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19:00
h大, 如果是指被胁迫的情形,第三人善意受让不动产,按92条2项反面解释,表意人仍可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意思表示无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按759-1善意取得。 我的理解是这样
不过我有个疑问啦,第三人应该是相对于甲、乙吧?丙在我举的例子中不是第三人??哈..有点混乱了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45:00
v大,照你的说法,在92条1项但书会变成 胁迫系由丙所为者,以甲明知或可得而知....。 这不对。相对人要以意思表示的地位来看,在你的例子,乙是表意人,丙是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而胁迫是甲这个第三人所为的。
其实我是y非v..暂不论谁才是第三人...甲胁迫乙把A的动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5:58:00
原来我一直看错 冏
产卖与善意的丙,丙到底有没有善意受让规定之适用?我只是想要讨论前面推文有人认为没有善意受让,有人认为有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8-19 16:01:00
善意受让是保护善意第三人。丙是相对人,所以要参照92条1项但书 在胁迫的情况,无论相对人知与否,皆可撤销。若有善意第三人情况,则要参照第二项规定。
结论被胁迫可撤销,但若相对人丙又买给丁,丁可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