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ren810263 (这不是生日= =)》之铭言:
: 今天考完司特,想请问一题这次民法总则的题目
: Q:甲男乙女为夫妻,无子女。乙于甲生重病时,擅自以甲之名义,将甲所有之一幅名画
: 卖给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为甲唯一之继承人。
: 1.乙所为之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 2.乙、丙各得为如何之主张?
: 我的疑惑:1.乙以甲名义卖画不是无权代理吗?可是我看补习班答案是无权处分@@
: 无权处分不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之物吗?
: 2.如果确定是无权代理的话,那买卖行为应属效力未定?
: 请问版上大大,是我哪里有出错吗?
弱弱的回一下
乙以甲名义卖画
是无权代理
依民法118条2项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
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
白话就是说
债权行为不以对物有处分权为有效
因此债权行为自始有效
无权处分下
物权行为则效力未定
待原所有人甲承认
所以第一题
买卖行为有效
第2题
甲死后乙继承为A画所有权人
可以承认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
若乙主张无效
可以向丙主张767所有物返还
179不当得利
184侵权行为(所有权)
丙则可以主张民法948动产善意取得
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767或179
大概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