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总则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8-17 23:53:50
※ 引述《karen810263 (这不是生日= =)》之铭言:
: 今天考完司特,想请问一题这次民法总则的题目
: Q:甲男乙女为夫妻,无子女。乙于甲生重病时,擅自以甲之名义,将甲所有之一幅名画
: 卖给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为甲唯一之继承人。
: 1.乙所为之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 2.乙、丙各得为如何之主张?
: 我的疑惑:1.乙以甲名义卖画不是无权代理吗?可是我看补习班答案是无权处分@@
: 无权处分不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之物吗?
: 2.如果确定是无权代理的话,那买卖行为应属效力未定?
: 请问版上大大,是我哪里有出错吗?
弱弱的回一下
乙以甲名义卖画
是无权代理
依民法118条2项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
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
白话就是说
债权行为不以对物有处分权为有效
因此债权行为自始有效
无权处分下
物权行为则效力未定
待原所有人甲承认
所以第一题
买卖行为有效
第2题
甲死后乙继承为A画所有权人
可以承认物权行为有效或无效
若乙主张无效
可以向丙主张767所有物返还
179不当得利
184侵权行为(所有权)
丙则可以主张民法948动产善意取得
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767或179
大概这样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8-17 23:55:00
说错179不能主张,因为甲乙间有契约关系,不是无法律上原因
作者: ssarc (ftb)   2015-08-18 00:08:00
请问,无权代理我记得是债权和物权都效力未定,后来乙取得所有权,如果有118II的话,那债权和物权都会变成有效吗?如果变成有效,有权处分,乙丙应该不能有所主张吧?
作者: rain90104 (小黄瓜)   2015-08-18 00:12:00
继承的部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所以这时候继承人继承了效力未定的契约。接下来就是补习班说的囉~~跟118第二项没什么关系
作者: ssarc (ftb)   2015-08-18 00:19:00
买卖契约效力未定,后来因为继承效力未定契约,所以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全看乙是否承认吗?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08-18 00:21:00
都已经知道是无权代理了 怎么还能用§118Ⅱ?你说用类推的 如果没有学者主张说这种情形要类推 直接写类推§118Ⅱ可能不是最佳解。
作者: yalinghuang (翡冷翠)   2015-08-18 07:29:00
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民总大考点啊
作者: karen810263 (这不是生日= =)   2015-08-18 09:13:00
无权代理应适用§170吧,只是此题叙述有些争议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18 10:03:00
无权代理 债权物权都效力未定阿 债权非有效 118II是处理无权处分 应该没适用余地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18 12:29:00
乙得主张自己先前的行为无效?违反诚信那善意的丙不是被耍了?。。。
作者: FighTaeng (FighTaeng)   2015-08-18 23:55:00
勿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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