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看完某师今年法组织法的拟答,
我有非常大的问号。
关于第一题及第四题,
办事法官=候补法官?
我认为候补法官只是办事法官的一个来源,
从两个法院组织法规定及一个司法院组织法规定观之,
§法组34条3项
司法院因应高等法院业务需要,得调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至高等法院办事,
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
资料之蒐集、裁判书之草拟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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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组51条2项
司法院得调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
〝法官〞或候补法官至最高法院办事,承法官之命,
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
资料之蒐集、裁判书之草拟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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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释,这里的法官应包括试署法官与实任法官。
§司法院组织法13条1项
司法院因业务需要,得调各级法院〝法官〞至司法院办理行政事项。
§司法院组织法13条2项
司法院因大法官审理案件需要,得调〝实任法官〞至司法院
协助办理案件之实体审查、争点分析及裁判书草拟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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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里没有强调“办事”,但是职务内容与办事法官重叠。
如果再从实务运作观察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94731
这里二审法院法官调司法院办事,二审法院法官都是后补法官???
关于第二题第二小题,
法院职权=受命法官职权=法庭秩序?
题目基本上没有明显提到法庭秩序维持,主要提到准备程序进行,
然而,依照题目所提示的法文,系谪录刑事诉讼法,
刑诉不但规定“法院”行准备程序,
且规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准备程序。
以法文意旨观之,审判长或法院行准备程序仍然适法,
那可以因为看到准备程序,
直接论断本题考受命法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