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看完某师今年法组织法的拟答,
我有非常大的问号。
关于第一题及第四题,
办事法官=候补法官?
我认为候补法官只是办事法官的一个来源,
从两个法院组织法规定及一个司法院组织法规定观之,
§法组34条3项
司法院因应高等法院业务需要,得调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试署法官〞或候补法官至高等法院办事,
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
资料之蒐集、裁判书之草拟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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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组51条2项
司法院得调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
〝法官〞或候补法官至最高法院办事,承法官之命,
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
资料之蒐集、裁判书之草拟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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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释,这里的法官应包括试署法官与实任法官。
§司法院组织法13条1项
司法院因业务需要,得调各级法院〝法官〞至司法院办理行政事项。
§司法院组织法13条2项
司法院因大法官审理案件需要,得调〝实任法官〞至司法院
协助办理案件之实体审查、争点分析及裁判书草拟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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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里没有强调“办事”,但是职务内容与办事法官重叠。
如果再从实务运作观察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94731
这里二审法院法官调司法院办事,二审法院法官都是后补法官???
关于第二题第二小题,
法院职权=受命法官职权=法庭秩序?
题目基本上没有明显提到法庭秩序维持,主要提到准备程序进行,
然而,依照题目所提示的法文,系谪录刑事诉讼法,
刑诉不但规定“法院”行准备程序,
且规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准备程序。
以法文意旨观之,审判长或法院行准备程序仍然适法,
那可以因为看到准备程序,
直接论断本题考受命法官吗?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17 23:45:00候补法官应该只是办事法官其中之一,但林沛的书也是直接写说办事法官职权就是在考候补法官的职权..林沛的法院组织法金钥那本445页可以参考看看第二题第二小题若是以受命法官职权来写的话,除了刑诉的规定外,法组94条也是受命法官行使职权范围的规定
作者:
willy14 (威利)
2015-08-18 00:38:00一张考卷内同一个词竟然要用两种说法 出题者可以自尽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8-18 08:24:00候补法官另外可以1在地院当席或受命法官。2独任办理非少年案件之民刑裁定。3独任办理民事小额、简易或刑事简式案件。4满3年后独任办理刑诉第376条第1、2款之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和普通、加重窃盗罪。请参照法官法第9条。
想知道出“办事法官”的出题者是实务界的还是学者,我在不同审级法院工作六年,只有听过“调办事法官”,此指下级审法官到上级审历练的意思,期满原则要回下级审。出这样的题目,要实务工作者来写也写不出来吧,根本没听过......
作者:
sbarnet (走低调路线)
2015-08-18 10:35:00而且第一题出办事法官职权,第四题出候补法官职权..这两个到底有没有一样啊 真的好困惑...
翻了法组法条,或许这两题的办事法官是在考第12条第5项吧。或许我工作经历太短,少见多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