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发行人编制之公开说明书中,若其关于销货收入之记载有虚伪导致善意之投资人受
到损害,以下依证券交易法第 32 条规定,对于各该应负责之人的责任说明,何者错误?
(A)发行人之负责人所负者为无过失责任,无论如何,不得免责
(B)发行人之职员,若未于公开说明书上签章,即使其曾参与不实之销货编造行为,仍无须
依证券交易法第 32 条规定负责
(C)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之律师,若其签证意见与此销货收入部分无关,即无须负责
(D)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之会计师,若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
意见为真实,即无须负责
考选部答案给(A)
请问(A)是错在哪呢?发行人负无过失责任要怎么免责?
虽然看到“无论如何”就觉得可以选,但还是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