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ry4868001 (肥佬)》之铭言:
: ※ 引述《NTULin (Yo-yo)》之铭言:
: : 王皇玉老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的例题,与版友提问争点相同
: : 兹引用内容如下:
: : P230
: : 案例 汽车炸弹案
: : 甲要杀死乙,在乙的汽车上放置汽车炸弹,没想到乙的友人丙前来
: : 开车,一发动车丙就被炸死。
: : P232
: : 解答:
: : 在[汽车炸弹案]中,甲放炸弹要杀的是“人”,其杀害行为中果真
: : 有“人”因而死亡,此时应论以普通杀人既遂罪,而非仅论以杀人
: : 未遂(就目标客体部分)与过失致死罪(就错误客体部分)的想像竞合
: : 。因为此等情形不能仅视为打击错误,而应认为是“客体错误”,
: :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汽车有人会去驾驶,且坐上汽车的驾驶者一发动
: : 汽车引擎,汽车就会爆炸,并有意炸死驾驶者,均应认为行为人对
: : 于驾驶者具有杀人的故意(具备知与欲)。至于驾驶者是乙或丙,均
: : 不影响故意杀人罪之成立。甚至丙为了载女朋友出游而向乙借车,
: : 丙来开车时,女友亦坐上汽车,结果同时被炸死,此际应认为甲成
: : 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且两个杀人罪属想像竞合。
: : 以上 应该有回答到问题吧?
: 经过昨晚思考 加上刚刚吃早餐时还在思考
: 总觉得哪里怪怪的,文中用王老师的例题来说,看似类似,可是有一个地方大不相同,差
: 别在于是车主身边之一般人,以及另一个则是“小偷”
: 前者是有可能预想到的,后者则是完全无法预想的,正常人谁会知道有人来偷车?这应属
: 正常社会一般人都不会料想到的事情。
: 如果这样子,对甲评价为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好像怪怪的。
: 但是,若对丙采过失致死,又好像太轻微了...?
: 而在最后补充一下,关于错误理论,甚至不能称之为“理论”。应该可以说是方便学理的
: 整理而出现的,
: 真正考试倘若有详述其他,应该胜过写出XX错误来的好...(?)
我觉得怪怪的
客体错误就我个人的认知而言
应该要有人别的误认 但只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人"
就该当故意
但是这一题 并未发现甲有误认的情形发生
我认为应该是甲对于拔煞车可能致第三人死亡有预见可能性
属于第14条的无认识过失
成立过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