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标题] 打击错误或客体错误?

楼主: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07-29 08:30:06
※ 引述《NTULin (Yo-yo)》之铭言:
: ※ 引述《aspirell (陈小花)》之铭言:
: : 题目:
: : 甲为杀乙而破坏乙车的煞车,
: : 没想的车却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 请问这样到底要算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 : 甲对于丙偷车有无预见可能,
: : 这会对答案有影响吗?
: 王皇玉老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的例题,与版友提问争点相同
: 兹引用内容如下:
: P230
: 案例 汽车炸弹案
: 甲要杀死乙,在乙的汽车上放置汽车炸弹,没想到乙的友人丙前来
: 开车,一发动车丙就被炸死。
: P232
: 解答:
: 在[汽车炸弹案]中,甲放炸弹要杀的是“人”,其杀害行为中果真
: 有“人”因而死亡,此时应论以普通杀人既遂罪,而非仅论以杀人
: 未遂(就目标客体部分)与过失致死罪(就错误客体部分)的想像竞合
: 。因为此等情形不能仅视为打击错误,而应认为是“客体错误”,
: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汽车有人会去驾驶,且坐上汽车的驾驶者一发动
: 汽车引擎,汽车就会爆炸,并有意炸死驾驶者,均应认为行为人对
: 于驾驶者具有杀人的故意(具备知与欲)。至于驾驶者是乙或丙,均
: 不影响故意杀人罪之成立。甚至丙为了载女朋友出游而向乙借车,
: 丙来开车时,女友亦坐上汽车,结果同时被炸死,此际应认为甲成
: 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且两个杀人罪属想像竞合。
: 以上 应该有回答到问题吧?
经过昨晚思考 加上刚刚吃早餐时还在思考
总觉得哪里怪怪的,文中用王老师的例题来说,看似类似,可是有一个地方大不相同,差
别在于是车主身边之一般人,以及另一个则是“小偷”
前者是有可能预想到的,后者则是完全无法预想的,正常人谁会知道有人来偷车?这应属
正常社会一般人都不会料想到的事情。
如果这样子,对甲评价为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好像怪怪的。
但是,若对丙采过失致死,又好像太轻微了...?
而在最后补充一下,关于错误理论,甚至不能称之为“理论”。应该可以说是方便学理的
整理而出现的,
真正考试倘若有详述其他,应该胜过写出XX错误来的好...(?)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9 08:42:00
其实我觉得客体错误只存在被害人只有一个时候,如果有其他第
作者: acln0816   2015-07-29 08:43:00
无所谓‘偷’这件事 因为目标是在‘驾驶乙车之人’甲可以预见到有人会来驾驶乙车就OK了至于那个‘人’是车主乙或偷车贼丙 都是可以预见到的吧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9 08:45:00
第三人介入的可能,就不会成立。因为客体错误是在讨论行为人想像出来的那个人(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与真正被害人不一致
作者: k701 (AKG)   2015-07-29 08:48:00
客体错误是行为人误认了目标客体,但此例解成客体错误是用法定符合说去回推,不觉得有倒果为因之嫌吗?若照前面多数见解,为何开枪打偏的打击错误要用具体符合说?我目标是人最后打死的也是人,我也知道开枪会打死人。什么错误采用什么学说,根本是结果论,毫无坚强说理。林钰雄老师也说,若是学说只是让人随意采用,解释便失去力道。错误的探讨还是应回归行为人主观想像和客观事实。
作者: lovedls (伪天龙人)   2015-07-29 09:03:00
为什么思考方向会往有无预见可能?有预见的话就是择一的故意了而没有错误讨论的空间了吧?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7-29 09:05:00
同楼上错误本来就不知道才对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29 09:09:00
应视行为人主观犯意而定,客观上有人死,就看他是否故意要杀死者,看是自己误认还是无所谓无差别的杀人,“如果只是对人的认识”应该属于无差别,本题我认为采具体符合说,过失除预见可能性还要看回避可能性,行为人对车动手脚是可以回避的吧。
作者: NT500 (生来犯罪人)   2015-07-29 09:15:00
等价客体错误,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客体属性即可,是不是小偷不是重点阿…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09:27:00
没有人说打击错误一定要用具体符合说 你也可以用法定符合说
作者: limingtsai (明岚)   2015-07-29 09:28:00
从外部来观察,一般大众都会认为是去做的那个人会出事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09:30:00
只是大多学者赞同打击错误用具体符合说,形成通说而已客错也可用具体符合说,只是最后逻辑推演结果可能不甚符合一般人民法感情(就是一般民众会觉得很不合理)而已 有人被炸死
楼主: harry4868001 (肥佬)   2015-07-29 09:33:00
了解了,越来越清楚了...感谢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09:34:00
每个放炸弹的都说他又不是要杀他 每个都没故意 每个都276每个犯人一传十十传百 真好 律师也没工作了...这就是问题所在 法律逻辑推出来结果除了合理 更要能符合人民法感情期待 才能让人民相信司法 否则再合逻辑人民仍只会认为法律只是保护罪犯的工具而已 不觉得自己受到保障
作者: lovedls (伪天龙人)   2015-07-29 10:22:00
其实为什么这类问题好像不容易判断?因为这类不是通常举例的那种只要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即可直接的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如开枪、持刀杀),还要行为客体为一定行为方能造成法益的侵害(如下毒要吃、本例要开车)。转个方式想,甲原认为是乙来触发结果是丙来触发,其实跟以为开枪杀的是乙,没想到他是丙一样。但是打击的对象没偏离,依然是来开车或吃下毒(瞄准)的那个人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29 11:21:00
客体错误的学说本来就很奇怪
作者: careone (晴朗的天空)   2015-08-01 21:42:00
lovedls大解释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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