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TULin (Yo-yo)
2015-07-29 00:42:07※ 引述《aspirell (陈小花)》之铭言:
: 题目:
: 甲为杀乙而破坏乙车的煞车,
: 没想的车却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请问这样到底要算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 甲对于丙偷车有无预见可能,
: 这会对答案有影响吗?
王皇玉老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的例题,与版友提问争点相同
兹引用内容如下:
P230
案例 汽车炸弹案
甲要杀死乙,在乙的汽车上放置汽车炸弹,没想到乙的友人丙前来
开车,一发动车丙就被炸死。
P232
解答:
在[汽车炸弹案]中,甲放炸弹要杀的是“人”,其杀害行为中果真
有“人”因而死亡,此时应论以普通杀人既遂罪,而非仅论以杀人
未遂(就目标客体部分)与过失致死罪(就错误客体部分)的想像竞合
。因为此等情形不能仅视为打击错误,而应认为是“客体错误”,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汽车有人会去驾驶,且坐上汽车的驾驶者一发动
汽车引擎,汽车就会爆炸,并有意炸死驾驶者,均应认为行为人对
于驾驶者具有杀人的故意(具备知与欲)。至于驾驶者是乙或丙,均
不影响故意杀人罪之成立。甚至丙为了载女朋友出游而向乙借车,
丙来开车时,女友亦坐上汽车,结果同时被炸死,此际应认为甲成
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且两个杀人罪属想像竞合。
以上 应该有回答到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