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念到犯罪参与的错误部分,有几个问题想请教版上大大
一、犯罪参与的错误部分,是否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
及帮助犯的处理大致相同,仅部分有所差异?(个人疑惑)
二、共同正犯之客体错误时,学说认为应区分下手者发生客体
错误是否逾越原共同犯意之范围,决定是否成立打击错误,
要如何判断是否逾越?这边是小弟看不懂的地方
三、甲乙共谋杀丙,由甲把风,乙动手,乙误丁为丙杀之,后
又见丙,复杀之,问甲应如何论处?
(本题原型为教唆:甲教唆乙杀丙,乙误丁为丙杀之,后又见丙
,复杀之,问甲应如何论处)
在原题型中,有四个见解:
甲说:(视为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处理)
应将被教唆之客体错误视为打击错误,对欲目的客体成立未遂、对于侵害客体成立过失,
论以杀人未遂,倘若令甲负担两个杀人罪,恐违罪责原则
乙说:16上1949(依法定符合说与共犯从属性下之结论)
被教唆人之客体错误,对行为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被教唆人系因教唆行为引发犯意,始
生客体错误,而该错误按一般生活经验为行为人所能预见,又对于丙之杀害行为,亦系教
唆行为所惹起,故应成立“两个”教唆杀人既遂
丙说:
依血盆理论,如被教唆者知悉发生错误后,又继续为下一次攻击活动,最终达成行为人欲
完成之结果时,行为人就必须对整个血腥屠杀的结果负责,成立教唆两次杀人既遂
丁说:(采法定符合说之当然结论,因杀人罪的客体仅要求一个人)
甲的认知系杀一个人,并非两个,虽客观上有两个死亡结果,但就第二个结果,甲并无故
意,且过失之成立需有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如无特别情形,尚难认甲会预见乙会杀死两个
人之可能,故甲对第二个死亡结果亦无过失,仅成立一个教唆杀人既遂罪
小弟的问题在于:
A、在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感觉上应该是可以,间接正犯为教唆犯之加重型态,
但我不清楚这样的里解释否正确)是否可以采相同方式处理?如果不行,那应
该如何论罪?
B、究竟应该成立几个罪
如果可以,烦请附上理由供小弟参考,谢谢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