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普考104年法学绪论27题

楼主: warmlo (无)   2015-07-20 14:53:45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27 甲创作乐曲一首,乙以乐器弹奏表演该乐曲。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答案是C, 表示A
是对的。 A:乙于表演前,应得甲之同意
对于以下有点疑惑@@:(我选A啦)
题目是不是有所遗漏? Ex表演的定义?? 毕竟想想,难道用钢琴弹奏表演周杰伦创作的青
花瓷一曲,”应”得周杰伦的同意@@?(“应”字眼是毫无转圜原地)。 那么这样,应该
超多人违法@@??
甲可以代入一堆名人,乙可以代入一般民众:小明小华小英
不知道是不是有想错的地方? 先谢谢大家回复
作者: rexkinkikids (豬豬)   2015-07-20 16:28:00
改编的多寡,在申请表演时无从查证,所以...而且签名是要自己去找人签,而不是送完资料后,由单位送交给人签,就是因为签名机制不科学,所以才会有这种所谓的改编,来自己签名申请表演的方法以上都听来的,如果不正确的话,也别太认真看阿@@
楼主: warmlo (无)   2015-07-20 15:51:00
3个音符弹错算改编吗?或是整个降或升个key可否算改编?感觉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形同具文@@ 且周杰伦等名人会被烦死吧@@ 一堆学生都会用乐器弹奏表演流行乐曲啊如果是知名乐曲的作曲家已隐居无法联络的话@@?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0 14:55:00
是阿 但对智财法毫无研究 交给各位先进去提疑义XD
作者: rexkinkikids (豬豬)   2015-07-20 15:01:00
我有朋友有时候会在餐厅或街头表演,他们告诉我的是如果要表演歌曲,就像A选项一样,要征求原作者同意但因为太不可能了,所以一般人会用比较简单的方式就是稍微改编,使得这份创作变成自己的听说表演前要填一份资料,资料上要有原作者签名而改编之后,原作者是自己,所以自己签名就可以了以上多年前不负责任听说的@@
作者: rex312 (rex312)   2015-07-20 17:44:00
甲之乐去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之音乐著作,依第26条第1项专有公开演出之权利。所以乙要演出前,应得甲之同意。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7-20 20:28:00
事实与法律的差距 在此得到一个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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