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刑法“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

楼主: rex312 (rex312)   2015-07-20 11:33:01
※ 引述《qqqm2k (qqqm2k)》之铭言:
: 这几天在李允呈<刑法总则解题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这两题,书上是认为两题解法
: 相同,故以类似考题并列,不过自己实际操作后,觉得两题事实的差异似乎会影响是否具
: 备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用扑马破/Q,所以没用客观归责)。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劳
: 高手帮忙突破盲点:
: 甲及乙互不相识,但均想杀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爱吃巧克力,甲、乙各自制作掺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论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单独之剂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剂量始足以产生死亡之结果。由于丙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发死
: 亡。试问甲、乙应对丙的死亡负杀人既遂之刑责吗?(99年普考法律政风)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两个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关系)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别成立§271Ⅱ
: 这边有疑问的是,一次吃两个巧克力应该不是反常的行为,很难说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势,所以可以说一次吃到两个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实介入”吗?
: 甲与乙并不相识,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机会对A报复。一日见A不在,
: 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于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见此情形,认为机不可失于是分别先后在A
: 饮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药。二人所放的毒药,分别都不足以使A致命,却因相加的毒药
: 剂量,却成为致命的量,A饮用后,发生休克,送医后不治死亡。此时甲、乙放毒的行为与
: A死亡结果之间,其因果关系及责任为何?(99年中正大学法研所)
: 题目仅说“分别先后”,没说到底谁先,所我作两种假设:
: 1.可证明甲先下毒时:
: 甲的部分:
: 在无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后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反常因果历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后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 这边如果依客观相当性理论(76台上192例),由事后第三者就行为当时所存之一
: 切事实观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态的因果历程;也就是说乙
: 下毒后到A死亡之间并没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题是丙吃下另一个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该当构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认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对下毒行为
: 之危险性有认知,仅为非重大因果历程错误,乙的杀人故意仍成立。
: 最后,乙成立杀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较衰?!)
: 2.无法证明谁先下毒时:
: 如同上述,被判定为慢下毒的比较衰(?!),所以罪疑唯轻下,甲乙皆为杀人未遂。
: 所以,这两题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还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墙多日……
我的思考方式酌供参考,还请版上众强者指教:
一、刑法第271条第1项:
(一)不法构成要件:
 1、条件因果:如甲不下毒,则被害人不会因吃(喝)下不足以致死量的巧克力(茶水)而死,故条件因果具备。
 2、客观归责:甲下毒是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但风险实现上则有疑问。盖甲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却与第三人乙所放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相结合而达致死量,乃超出了一般生活经验可得预料之范围,属于反常因果历程,故风险并未在结果中实现。是故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3、相当因果:76台上192判例,综合行为当时客观事后来看,并非所有下不足以致死量毒的行为人,皆会导致与第三人所下之不足以致死量毒相结合而使死亡结果发生。故此仅为偶然之事实,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是故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二)结论:综上,不论采何种见解,均会使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是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刑法第271条第2项:
(一)不法构成要件:
 1、主观:成立
 2、客观上着手:成立
(二)无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
(三)刑法第26条之不能未遂:有争议:
 1、实务采客观危险说:略。
 2、学说有采重大无知说:略。
 3、管见采重大无知说,(理由略)。故本题中,甲下不足以致死量毒之行为,系属技术上之失误,而非出于重大无知,不成立不能未遂。
(四)结论:略。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20 18:04:00
我觉得采重大无知说..反而认为甲下毒会成立既遂吧由第三人角度判断,是否为无发生结果之危险,系出于重大无知而成立不能未遂,第三人判断下毒皆有可能使人致死之风险,故依重大无知,甲成立杀人既遂。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5-07-21 00:01:00
讨论不能未遂 ?行为有至始不能发生犯罪结果吗?
楼主: rex312 (rex312)   2015-07-21 09:01:00
甲杀人既遂的话,无论如何都不会讨论到不能未遂的层次不能未遂和中止犯的规定,在未遂的前提下才有讨论的空间jespershine:你的看法明显的是采客观危险说;只是就考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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