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qm2k (qqqm2k)》之铭言:
: 这几天在李允呈<刑法总则解题趣> (p134~p137)中看到下面这两题,书上是认为两题解法
: 相同,故以类似考题并列,不过自己实际操作后,觉得两题事实的差异似乎会影响是否具
: 备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用扑马破/Q,所以没用客观归责)。以下自述不清思路,有劳
: 高手帮忙突破盲点:
: 甲及乙互不相识,但均想杀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爱吃巧克力,甲、乙各自制作掺入毒
: 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论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单独之剂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
: 起之剂量始足以产生死亡之结果。由于丙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发死
: 亡。试问甲、乙应对丙的死亡负杀人既遂之刑责吗?(99年普考法律政风)
: 甲的毒巧克力
: →→→丙一次吃下两个毒巧克力(反常)→→→丙死亡(欠缺相因果关系)
: 乙的毒巧克力
: →→→甲乙分别成立§271Ⅱ
: 这边有疑问的是,一次吃两个巧克力应该不是反常的行为,很难说是“被害人介入”
: 的情势,所以可以说一次吃到两个毒巧克力是“自然事实介入”吗?
: 甲与乙并不相识,但平日都受到A的欺凌,心生怨恨,想找机会对A报复。一日见A不在,
: 仅其喝茶所用茶杯留于桌上,甲、乙二人不期见此情形,认为机不可失于是分别先后在A
: 饮用的茶水中,放入若干毒药。二人所放的毒药,分别都不足以使A致命,却因相加的毒药
: 剂量,却成为致命的量,A饮用后,发生休克,送医后不治死亡。此时甲、乙放毒的行为与
: A死亡结果之间,其因果关系及责任为何?(99年中正大学法研所)
: 题目仅说“分别先后”,没说到底谁先,所我作两种假设:
: 1.可证明甲先下毒时:
: 甲的部分:
: 在无毒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 ↓
: ↓
: ↓
: 乙嗣后亦在同一杯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反常因果历程)(第三人介入)
: ↓
: ↓
: ↓
: A死亡(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 ↓
: ↓
: ↓
: §271Ⅱ
: 乙的部分:
: 在含有50%致死量的茶水中下毒(假设为50%致死量)
: ↓
: ↓
: ↓
: A喝下茶水后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 这边如果依客观相当性理论(76台上192例),由事后第三者就行为当时所存之一
: 切事实观之,喝下一杯含致死毒量的茶水而死亡是常态的因果历程;也就是说乙
: 下毒后到A死亡之间并没有其他情事介入(上一题是丙吃下另一个有毒巧克力),
: 所以乙乃该当构成要件。
: 故意的部分,乙认知A是因50%毒量的茶水而死,而非50%+50%;但乙对下毒行为
: 之危险性有认知,仅为非重大因果历程错误,乙的杀人故意仍成立。
: 最后,乙成立杀人既遂罪……(慢下毒的人比较衰?!)
: 2.无法证明谁先下毒时:
: 如同上述,被判定为慢下毒的比较衰(?!),所以罪疑唯轻下,甲乙皆为杀人未遂。
: 所以,这两题是不是有不同的地方,还是我自己想太多了,已鬼打墙多日……
其实,实务的76,192 的 归责标准本来就很有问题啦
他文字上叙述的是客观事后为基准来判断可不可归责(相当因果关系)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最早的德国学说跟承继这派学说的日本人
主流的学说都是采客观事中
从机率的观点,来决定有无相当因果关系
以累积因果关系来说
应该是客观上下不足致死的毒药(假设为50%)会不会导致被害者死亡?
以客观理性第三人站在事中的观点来判断,下不足致死的毒药导致被害者死亡
按照已知的经验法则、自然法则来看,这样的结果会不会很奇怪(机率很低)?
(也就是事后才知道的客观资讯被遮蔽,当作不知道
,即那杯茶已经被另外一个人下毒了,这个资讯"理性第三人"也不知道)
不论案例一还是案例二都应该是很奇怪才对
德派的客观归责理论
风险实现的检验,还是要判断常态关联性(常则性)
到底是常态还是非常态
其实是一样的问题啦
只是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检验标准
有的还是采机率论
有的主张危险是不是持续?如果持续那就是可以被归责
其实我觉得问题都蛮复杂的啦
尤其到底什么是经验法则、机率要怎么算、危险的概念
都很难操作阿
不过就考试而言
只要列主观说、客观事中、客观事后(76,192)、折衷(客观事中+行为人特别认知)
采一说,然后涵摄
我觉得就够了
不要太钻牛角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