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诉既判力主观范围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5-07-09 13:41:22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大家好
我想问一下
我们知道民诉法上针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有分为区分说跟不区分说
区分说以61年台再字186号判例为代表,不区分说则为邱派学说
小弟想请问,我在书上有看到
假设甲对乙起诉主张所有物返还
再诉讼系属中,乙将该物转让给善意之丙
依照不区分说,甲仍可主张丙受判决既判力拘束
为此仅代表丙不得争执甲乙间之关系,不及于甲是否对丙有请求权
我想问
这种效力是只有不区分说采行,还是区分说中所谓的既判力及之
也是仅指不得争执原判决当事人间之关系?
作者: SecretKeeper (守密人)   2015-07-09 15:40:00
首先,这个例子讨论的是善意取得,涉及的应该是96年台抗字第47号裁定,而非61台再186。再者,沈老师并未采不区分说,但反对96台抗47,邱派老师们在此问题上采取的立场并非全是区分或不区分。然后针对您的问题,区分和不区分差异主要是主观范围而非客观范围。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7-09 16:04:00
推楼上助教
作者: yalinghuang (翡冷翠)   2015-07-09 17:07:00
采不区分的是许老师吧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5-07-09 19:56:00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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