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大家好
我想问一下
我们知道民诉法上针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有分为区分说跟不区分说
区分说以61年台再字186号判例为代表,不区分说则为邱派学说
小弟想请问,我在书上有看到
假设甲对乙起诉主张所有物返还
再诉讼系属中,乙将该物转让给善意之丙
依照不区分说,甲仍可主张丙受判决既判力拘束
为此仅代表丙不得争执甲乙间之关系,不及于甲是否对丙有请求权
我想问
这种效力是只有不区分说采行,还是区分说中所谓的既判力及之
也是仅指不得争执原判决当事人间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