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甲与乙订定了买卖契约,甲出售A车(50万)予乙,乙先支付20万,等试用后再支付剩
余价金并交车。不料,乙试车时,不慎撞到电线杆。
请问一下,根据民法267但书,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剩余价金,但乙可以要求说修车费要从
剩余价金扣除。
不管怎么看,甲不是挺吃亏的吗?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7-08 14:14:00想想车子最后是谁的?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7-08 14:14:00267是指若乙造成甲不能给付 因可归责于乙 甲仍得请求乙对待给付 而甲因免于给付受有利益时 乙才可主张损益相抵
作者:
humbler (兽人H)
2015-07-08 14:45:00愚以为负担行为尚未成立,没有不能给付的问题
作者: lucifertn 2015-07-08 15:10:00
债务不履行是不是重看一次,损益相抵不是这样的。
作者:
FighTaeng (FighTaeng)
2015-07-08 17:01:00乙为什么可以要求修车费扣除呢?你都说甲挺吃亏代表与法感情不符乙过失把车撞坏,甲受有什么利益?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7-08 17:46:00
乙不得主张扣除修车费,267条但书通常指的是对第3人的赔偿请求权,不包含债权人的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5-07-08 18:10:00这不能用但书啦 甲根本没有得到利益阿
谢谢各位指点,刚要打总结,就被楼上抢走了要说的了~,所以这例子不得用在但书,我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