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前辈们一个小笨问题,就是写法科类的题目中,可以将法条直接注记§的符号吗?如§1,代替“第1条”。
谢谢大家!
作者:
Orilla 2015-07-05 20:17:00可以
作者:
cwl79 (<><)
2015-07-05 20:28:00可以?!
作者: a3899186 (帅气很可爱) 2015-07-05 20:28:00
可以??
作者:
cougars (hxxlol)
2015-07-05 20:38:00建议先审题,争点太多再这样写,少数老师可能会有点care但影响应该不大毕竟我练笔试验过,该题还是有20分
不太建议喔 除非赶时间 不然最好数字部分阿拉伯数字其他中文
作者:
pk0943 (.)
2015-07-05 22:21:00我建议就按照法院判决书的方式去写
一楼…你应该没问过学长姐或老师,不然肯定会得到相反的答案
作者:
nmnicky (buzy day)
2015-07-06 09:04:00上课时老师说最好不要,还是按造法院判决"xx法第xx条xx项"写比较好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7-06 11:39:00可以~~明年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