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条所提该管法院系指原案系属法院而法条常用‘该管’系对于第一审级之法院而言如向地院之上级法院提出声请,皆经过地院案件审理。又88年台声13号称:‘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通常为社会注目案件,如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应是上级法院为职权移转,而非声请移转。07/01 04:59以后(含本数)的推文错误,请勿参考。我想刑诉§10移转管辖应该是,原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定该案管辖权,毕竟,原法院不可能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其同级之他法院”因为,同级法院间吴上下隶属关系,故由上级法院裁定。又所谓移转管辖有一个重点,那就是,移转管辖是由有管辖权之法院,移转至“原”无管辖权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