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0刑事诉讼法

楼主: ting791115 (yuting)   2015-07-01 00:44:25
33 以下有关移转管辖声请程序的叙述,何者错误?(A)可由被告提出声请
(B)可由检察官提出声请(C)应向原案件系属法院提出声请
(D)应向原系属法院之上级法院提出声请
答案为D
想请问C跟D两个选项
因法条只写当事人以书状向该管法院声请
而88年台声字第13号则提到“如因特别情形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固得由 当事人声请移转管辖,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 内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
个人对此的解释为由上级法院裁定那应该就是向上级法院声请,但这样跟题目就有出入了
所以想请问当事人要向哪一级法院做移转管辖的声请?
作者: birderent   2015-07-01 04:46:00
刑事诉讼法§11条所提该管法院系指原案系属法院而法条常用‘该管’系对于第一审级之法院而言如向地院之上级法院提出声请,皆经过地院案件审理。又88年台声13号称:‘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通常为社会注目案件,如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应是上级法院为职权移转,而非声请移转。07/01 04:59以后(含本数)的推文错误,请勿参考。我想刑诉§10移转管辖应该是,原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定该案管辖权,毕竟,原法院不可能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其同级之他法院”因为,同级法院间吴上下隶属关系,故由上级法院裁定。又所谓移转管辖有一个重点,那就是,移转管辖是由有管辖权之法院,移转至“原”无管辖权之法院。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7-01 08:40:00
声请提出都是在原审法院,再由下级法院送交上级审法院,刑诉11条,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
楼主: ting791115 (yuting)   2015-07-01 10:58:00
感谢两位说明,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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