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前辈:
题目题目~~
甲、乙涉及一桩死亡车祸,甲于警讯与检察官侦讯时皆自白自己开车撞死被害人,案发当
时同车之乙于警讯与侦查庭上作证时也确认此点,检察官因此起诉甲。
法官开庭调查后,命两人测谎。调查局干员于甲进行测谎时,故意将被害人的放大遗照放
在甲面前,要求甲对着遗照回答;而对于乙测谎前,先将被害人车祸的死亡照片拿给乙看
。
甲在测谎过程中,自白自己为乙顶罪。而乙于测谎过程中坚称甲才是肇事者,但测谎呈现
说谎反应。
后在检察官起诉乙的程序中,甲自此拒绝再为陈述,乙的证词自始自终维持一致。
(一)甲于测谎时所为的自白,可否作为之后乙过失致死罪的判决的判决基础?
【94成大】
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乱觉得=>
虽然在测谎程序中违背了缄默权保障,但对他人不利之陈述本质上仍为证词,所以甲在乙
的案件中为证人;再依照权利领域理论的说法,缄默权是保障证人而无关被告。所以最后
可以作为乙的有罪判决基础。
这个路线哪边出了问题吗,一直觉得怪怪但又说不上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