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104一般警特4等刑法个人解析(已更)

楼主: sinangel40 (泰山周渝民)   2015-06-16 12:51:48
我看大家好像没有在讨论刑法 以下是小弟跟律师朋友分析如下 仅供参考
今年四题全部都是多数正犯与共犯的考点 分则不多
一.甲乙两人抢劫
犯罪型态:共同正犯
前面教唆行为是个考点称为未遂教唆 我是没写 不过我律师朋友说可以写
再来是乙构成强盗未遂罪以及准强盗罪还有强盗致死罪(准强盗我忘记了 不过我朋友说有
)
首先强盗未遂不要忘记先写主观喔 然后客观的地方把强盗罪的定式因果写出来
强盗致死把三要件讲出来还有强盗是行为危险所以基本犯罪未遂没有关系致死可以成立就

甲的部分
甲构成强盗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一开始把共同正犯标准句带出来 在来写共同正犯的行为结果因果 基本上还好
比较困难的是强盗致死的部分 甲有无预见
共同正犯照通说是不能讨论过失犯 但加重结果犯是个例外 学说认为 双方都能预见 就可
构成加重结果犯 若有一方不能预见 则不能遇见那一方不构成加重结果
第一题考点其实还好 但总则的未遂 共同正犯 加重结果犯 要写的字比较多 第一题往往
写比较久
二.父子遗弃母亲
我个人认为这一题最难
我先讲自己一开始的写法
儿子是实行遗弃罪跟杀亲罪的正犯
所以一开始先写儿子 记得遗弃罪要写294 不是293 因为这里就是考点 除了依法令契约
应扶养之外 选择294会让爸爸多了一个考点
妈妈本来就是无自救能力之人 294不限于作为不作为 所以把妈妈丢在殡仪馆应该是加速
法所不容许风险 是作为的294遗弃罪
而且本身做这件事的时候 已经有杀人故意 所以应该是不会写到遗弃致死
至于爸爸
爸爸我是挑选了教唆犯(帮助犯绝对不对 共同正犯可以讨论)
这边涉及了一个考点
也就是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则 共犯通常只需要对不法负责 无须对个人罪责负责
所以爸爸是杀人罪的教唆犯 不是杀亲喔 记得引刑法31条2项
可是遗弃罪 就不一样了
遗弃的部分 应为法令契约应扶养义务 属于构成要件 爸爸也是这个构成要件的人 所以爸
爸是294的教唆犯
而我后来回家有想过一个问题 儿子是不是间接正犯
儿子他做了对殡仪馆人员诈欺的问题
但如果要让儿子成立间接正犯
首先殡仪馆人员因为没有检察 让妈妈死掉 这边先看不作为 但殡仪馆人员有保证人地
位吗(可能有场所管理者的作为义务)
如果有这义务 儿子可能就不会是间接正犯了 儿子跟殡仪馆人员会变成多数正犯
但没有这义务 儿子或许可以当间接正犯(但我是选正犯)
那殡仪馆人员 不作为是不是有过失呢
这边就看大家怎么解释 觉得有 那儿子跟殡仪馆人员就是多数正犯 如果没有殡仪馆人员
无故意跟过失 儿子是能讨论间接正犯的
不过这也是事后诸葛 我在考场是写儿子对殡仪馆人员施诈术 属于积极作为的诈术 应讨
论作为的杀人跟遗弃
最后记得儿子绝对不会是共犯(教唆帮助共同正犯)
因为这样子爸爸就无罪了(共犯之成立需正犯之存在)
三.两个好友帮助好友%%
这一题我觉的我写的不好 虽然没有写错
第一个考点乙教唆丙 属于教唆帮助 论帮助犯
然后甲犯了强制性交 我是写迷药加入饮料属于作为诈术(女生以为是能喝的)致女A不能
自己 未经同意造成性自主侵害
主观上 满足甲男性欲有意图
这些都是标准句 写出来应该基本分都有拿到
因为这题实在没什么考点(还是因为我分则没看完?)
可以讨论侵入住宅 不过A女同意 且甲也没有诈骗
差不多就这样了
四.高利贷
这题我看到版上有讨论重利罪还有犯罪团体罪(?)这我比较不清楚 所以讨论恐吓就好
这题我看满多篇 除了恐吓危安跟恐吓取材实在没有别的可以写
关于恐吓取财
刑法上所称财产跟民法不同
刑法采财产利益说 认为非法之债可以是财产
也就是说财产犯罪的不法所有意图的不法意图
高利贷业者认为他有民法上的请求基础 所以没有不法意图 那就不能成立恐吓取财 因此
正犯小弟两人不能成立的话 共犯的债主当然也不会成立
关于恐吓危安罪 我想我写错了 应该不成立
我律师朋友认为恐吓危安 跟踪监视不算 这是社违法的问题
结论 无罪
有些版友对于我诈欺的射程跟杀人遗弃的成立有些疑问 我给大家一些参考
我本身刑法是学日派扑师的
关于诈术行驶 欺骗 隐瞒 先不要去讲间接正犯或者诈欺罪
刑法上有很多分则 例如加工自杀罪 侵入住宅罪等 都会出现同意这两字
这也是一个观念 通常我们在阻却违法(R)有个东西叫做被害人承诺 关于法益错误 动机错
误 重大动机错误等 就是用诈欺是否有效去成立的
只是在分则某些特殊条文得在构成要件就要讨论了
所以认为诈欺只能用在诈欺罪 这是个错的观念 因为这个法理从总则就有了
为什么第二题我这么写 认为儿子是作为正犯
理由在于殡仪馆人员有保证人地位跟过失 要跟儿子负责部分因果关系
(以上是我事后诸葛 考的时候那想这么多 考完才发现还是有考点 只是被我刚好赛到)
间接正犯操纵的犯罪人 基本上一定无故意无过失才能成立间接正犯(不然被操纵的那个
人有故意过失 完全归责给间接正犯不是太倒霉了)
所以儿子应该是正犯
关于诈术 既然间接正犯不成立 那又是什么行为害他妈死
是丢她于不顾吗
我们想一个问题
今天你在路上撞到人 他重伤你走了 结果他死了 你是什么行为害他死
他被撞前 还好好der 应该是你把他丢在那害他死 是不作为吧
换到遗弃罪的讨论
他妈本来就没办法照理自己 你却用诈术加快这个风险 应该是作为吧
如果要说不作为应该是我知道妈妈不能照理自己 我却出国旅行 回来他死了
关于杀人
很多人说杀人跟遗弃互斥
那关于妈妈死掉的结果 你们用了什么犯罪去写
其实杀人跟遗弃并没互赤 纯属一行为侵犯一法益的法条竞合的补充关系
其实不写遗弃是没差的 但就像我前面所说 就是少写到一个考点
发这文没什么意思 纯粹分享 希望在放榜前在安一科的心 我英文也只考28 宪法84法绪76
行政法90 但就算是这样 我也还是很紧张
希望大家共勉之 上面我说的有意见都欢迎讨论
去尻尻了
作者: caesers (把握思 对不起呀 )   2015-06-16 12:57:00
第一题我是从帮助犯的观点跟争点去提升共同正犯应该说把风的争点去探讨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3:02:00
诈欺是财产犯罪,第二题似乎不能讨论诈欺吧…而且杀人故意和遗弃故意是否应该择一?两者皆成立有点奇怪…
作者: cwl79 (<><)   2015-06-16 13:07:00
他是说间接正犯的诈术巴
作者: caesers (把握思 对不起呀 )   2015-06-16 13:07:00
倒是第二题用诈欺去写我觉得好奇怪
作者: Nanoha   2015-06-16 13:19:00
第一题强盗罪要用强暴胁迫 题意没说明 应该是准强盗罪比较合适 两人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就是共同正犯了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21:00
第一题强盗罪要致使不能抗拒 题意没很明显 写加重抢夺..转准强盗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6-16 13:21:00
遗弃故意和杀人未必故意不能同时存在吗?
作者: Nanoha   2015-06-16 13:21:00
我是写甲准强盗罪+过失致死 乙抢劫未遂罪
作者: santalu (Y)   2015-06-16 13:24:00
噗..印象中我第一题的杀人写不可归责于乙..XD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24:00
论述都差不多 字漂亮的分数又更高...
作者: bt011086 ( )   2015-06-16 13:24:00
推这篇的讨论方式!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25:00
有一说是过失犯 不能归责 另一说是有预见可能可以规则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3:25:00
加重抢夺未遂转准强盗最后成立强盗致死
作者: a3899186 (帅气很可爱)   2015-06-16 13:25:00
我一开始也是写准强盗 但我有带到释字630 所以我是写不成立 然后窃盗畏遂跟过失致死静合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26:00
630 推人不算难以抗拒 但人都推死了 应该就可以算了...不过没啥影响 老师说刑法就是写得有道理 就是对...
作者: Nanoha   2015-06-16 13:28:00
准强盗罪不是有脱免逮捕对人施强暴胁迫行为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3:29:00
只要推论逻辑正确结论应该会有很多种~
作者: Nanoha   2015-06-16 13:29:00
而且他题意也没说是偷是抢 偷应该是秘密和平手段
作者: jamiefutw (人生,加油!)   2015-06-16 13:30:00
杀人罪是实害犯,遗弃罪是危险犯,依通说所采的“主观区别标准”,所以.....
作者: cougars (hxxlol)   2015-06-16 13:30:00
抢劫一开始就强盗故意了,个人觉得没准强盗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30:00
个人认为写强盗 抢夺都没差 题意不明显 重点在逻辑论述
作者: a3899186 (帅气很可爱)   2015-06-16 13:31:00
黑啊 推论正确就可以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16 13:31:00
第一题应该直接就可论强盗 看那题意抢夺罪的两种解释都不符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32:00
刑法第326加重抢夺 哪里不符?...
作者: a3899186 (帅气很可爱)   2015-06-16 13:33:00
题目也没明说一开始就有强盗故意 是要偷被人发现才推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34:00
题目也没跟你说进去强盗 至使不能抗拒 强盗要件也不对所以就说题意不明显 论什么都行 重点逻辑推理 正不正确
作者: a3899186 (帅气很可爱)   2015-06-16 13:35:00
所以成立准强盗应该是合理 只是我独特见解认为推只是算单纯肢体冲突而不算 哈哈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16 13:35:00
题意不清 两种写法写得好都可以正常来说要强劫超商 总是要拿刀枪之类的 胁迫店员开收银机XD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06-16 13:38:00
大家讲题意不明显,但是推倒非强盗的至使不能抗拒,为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3:38:00
如果题意有这段那就蛮有机会一开始就成立强盗,但题意没这样表示啊XD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06-16 13:39:00
什么不明显?而且如果认为成立这里符合而成立强盗,为什么不能写转念强盗或犯意变更?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43:00
楼上问题要解释一大串 看找认识的直接跟你用说的比较快大家在讨论的是进去抢劫的情境 题意不明显后面推人 又是另外一个讨论点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6-16 13:44:00
puma老师课本上说遗弃和杀人并不互斥,只是法条竞合的补充关系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16 13:45:00
第二题 遗弃致死或不作为杀人 论证的好 应该也都没问题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45:00
可能有争点吧 我学的是遗弃跟故意杀人 是冲突的
作者: arenas33 (无)   2015-06-16 13:47:00
有争议的地方只要将你所采的立场,在理由上论述得当,基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6-16 13:47:00
遗弃这题和98成大法研的题目类似
作者: arenas33 (无)   2015-06-16 13:48:00
本上都会有基本分。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5-06-16 13:50:00
第一题不难 但要写的东西很多 又要写得好 才是最干的...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3:50:00
如果是K大的说法那应该也会在竞合时处理掉其中一罪,但原po似乎两者都成立了?(如有误解请见谅)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6-16 13:53:00
都成立才会竞合啊...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4:01:00
我的意思是原po结论上是否成立两个罪名XD
作者: a731020   2015-06-16 14:07:00
谁说抢劫就是强盗?题目是有说带刀是不是?你怎么不说他ㄧ进去趁店员不注意拿了钱就跑!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16 14:08:00
所以题意不清两种都可以啊XD
作者: jamiefutw (人生,加油!)   2015-06-16 14:09:00
遗弃致死是加重结果犯,对于加重的部分若有故意,是成立杀人既遂罪而非遗弃致死罪吧?吧?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16 14:21:00
三是加重强制性交 争点应该是那两位朋友 第四题像是在考新法
作者: vicvicvic (vic)   2015-06-16 14:24:00
第四题应该是344-1吧!
作者: elanor0409 (损害控制)   2015-06-16 14:44:00
推原po好认真打这么长一篇~
作者: showwisdom (人生,加油。)   2015-06-16 15:16:00
请问我的论罪都成立,但因时间很赶,所以都省略了“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构成要件该当后,直接写成立何罪,这样可以吗?谢谢。
作者: cougars (hxxlol)   2015-06-16 15:49:00
https://zh.wikipedia.org zh-tw 抢劫行动版 - 抢劫,亦称打劫、行抢,是指以暴力或威吓,夺取对方对某物之所有权的一种犯罪行为。进行抢劫的罪犯被称为“抢匪”或“ ...故推测第一题已有强盗故意不论准强盗
作者: f210037   2015-06-16 16:15:00
准强盗带到630解释可以吧..他头都摔烂死掉了..= =
作者: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6-16 17:23:00
原本不就是强盗的意思了吗?为何还要论准强盗啊
作者: f210037   2015-06-16 17:51:00
可是题目没说清楚这题我写了两个解释文109 630 ..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6-16 23:22:00
第一题文字有出现四次抢劫(钱),故应理解为强盗。第二题,爸爸论教唆遗弃也可以。殡仪馆,客观归责,第三人故意过失介入因果关系。第三题,有加重啊222
作者: jamiefutw (人生,加油!)   2015-06-17 05:49:00
乙应该构成杀人罪和遗弃罪,但不构成遗弃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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