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想问一个看起来有点基本但其实有点复杂的问题
因最近学校期末考
有一题考到关于“民乐透取得奖金”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问题。
我觉得其实二者似乎都说得通:
1.原始取得:
民乐透乃基于中奖之事实行为,是该笔奖金既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
并非以法律行为之方式取得,所以应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该笔乐透奖金仍属主管机关所持有,若有人中奖,才将该笔奖金移转
予中奖人,因此是继受取得。(或可称奖金是买彩券射幸性契约之对价?)
基于上开解释,我觉得两种解释方式似乎都说得通,
但这两种情形似乎又不能并存,
因此想请教板上各位大大,请提供意见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