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遗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学说实务见解皆无定论
皆有抽象危险犯及具体危险犯的认定
29年上字第3777号的判例是采具体危险犯
若负有此项义务
之人,不尽其义务,而事实上尚有他人为之养育或保护,对于该无自救力
人之生命,并不发生危险者,即难成立该条之罪。
但是在
99台上3048 的判例中做出免责条件限缩的实务见解
但此应以于该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之际,业已另有其他义务人为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
为限;否则该义务人一旦不履行其义务,对于无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险,仍无解于
该罪责。从而实际上照顾无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负有扶助、养育或保护义务之义务人,
其照顾既非出于义务,自可随时停止,致无自救力者顿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即难谓
无危险。
我不懂得点是在于
否则该义务人一旦不履行其义务,对于无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险
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
前面一句话"应以于该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之际,业已另有其他义务人为之扶助、养育
或保护者为限"
都这样讲了
不就是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其他义务人在履行义务中就不构成遗弃罪了吗?
怎又会扯到履行义务中的义务人一旦不履行义务,无自救力之人就有危险??
实在是看不大那两句话的重点在哪啊?感觉前后矛盾啊
有人能解释一下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