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总:社会意义错误还是包摄错误?

楼主: Ivangelion (对祢殿宇的热诚把我耗尽)   2015-05-15 22:26:37
扑马刑法总则二版(100年7月出版)页 283 问题:
(写在阻却罪责事由的“肆、不法意识”里头的“延伸思考:幻觉犯与未遂
犯”)
Q1. 法官物已为某甲已经十六岁,故命其具结并陈述,甲虚伪陈述,认为自己
该当伪证罪,事实上某甲无效的具结不用负伪证的责任,但某甲自认为构
成伪证罪……。
Q2. 警察用秩序罚法把乙抓起,甲误以为乙是所谓“依法令逮捕之人”,某甲
帮乙脱逃而自以为是便利脱逃罪……。
Q3. 甲一物二卖,然后自以为东西已属于第一个买家,所以自认为是侵占罪…
…。
扑马的回答:
“以上,是法律错误(包摄错误)还是对于事实不认知(社会意义错误),会
影响到未遂或者幻觉犯之认定。此三例皆属用他法的概念补充刑法(刑诉的具
结年龄、逮捕以及民法上的所有权),而关于一般交易秩序以及诉讼法的概
念,在法治国中应属“一般性的、门外汉的法律概念”(有学者称之为外行人
的平行评价),也就是说,这些法规的补充就是这些犯罪的社会意义,因此某
甲在三个题目当中,虽然有误解法律,但是都不是误解刑法(例如某甲对于刑
法有伪证,以及伪证必须要求具结没有误解),而是误解民法、刑诉等概念,
这些概念在刑法上不过都只是构成要件的定义,对此不认知都是对构成要件之
意义不认知,所以三题都是事实之错误而非“误解刑法”之法律错误,某甲三
题皆为未遂犯。”
我有点看不懂扑马写的。我的疑问是,是不是就算对法律认知有错误,但只要
不是误解刑法,而是误解其他法律(刑诉、民法等),就只能算是社会意义错
误(牵涉到故意层次),而非不法意识(包摄错误,牵涉到有责性)的问题?
这是学者的规定吗?为什么呢?
作者: NTUpope (Taiwan is Dog)   2015-05-16 02:46:00
#1GJ5uZYP (Examination) 日本人研究 聊备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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