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2个问题~
1.移民法第23条
一、配偶为现在在台湾地区居住且设有户籍或获准居留之我国国民,或经核准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外国人(A)。但该核准居留之外国籍配偶(B)系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
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请。
想请问 法条意思是说:B是A的配偶吗?
还是 A=B?
2.移民法第25条
外国人在我国合法连续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国民,其外国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国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过一百八
十三日,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但以就学或经中央劳工
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许可居
留者及以其为依亲对象许可居留者,在我国居留(住)之期间,不予计入
想请问 后段因"就学"或"从事特定工作者"之原因许可居留者是怎么拿到居留的呢?
根据23条 申请居留条件没有这两项
还是这两种原因是包含在第六款基于外交考量,经外交部专案核准在我国改换居
留签证?
或是可以举例解释一下后段的法条文意~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