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撤销 无效 废止的差异

楼主: boyofwind (阿良)   2015-04-16 19:44:51
※ 引述《sinachao ()》之铭言:
: 请问各位
: 我正在上行政法,现在对几个名词完全搞混
: 撤销、无效、废止倒底有什差异??
: 我有先查过网络,但是大多都是列法条很难理解
: 以下是我根据查到的定义,自己用白话说明,其实也不知道对错
: 无效:从始至终 皆无法律效果
基本上,无效是因为行政处分的违法瑕疵达到重大明显的程度
因此法秩序不容许其存在,而不发生法律效果
非行政处分跟无效行政处分最大的差别在于
非行政处分定性上不具有法效性(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发生)
无效行政处分基本上是定性完之后,具有行政处分要素(行程92、释423),
但因为重大明显违法而排除其效力
用“无法律效果”容易跟“欠缺法效性而非行政处分”这样的陈述混淆
: 废止:无违反法律,因事实状况终止废除
: 撤销呢??
撤销跟废止基本上是所谓行政处分的废弃行为
习称是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合法行政处分的废止
不过这样的说法基本上不是那么的精确,也很容易误导
所谓行政处分的撤销,是适用在行政处分作成时即属违法行政处分
因此透过“撤销”行为自始排除其效力,
所以从违法的那一刻起=行政处分作成时,丧失效力(例外:行政程序法118条的过渡期间)
至于废止,是适用在行政处分作成时为合法行政处分
但在某些要件下,容许行政机关嗣后“废止”该行政处分,原则上自废止时向后失效
(例外:行政程序法125条)
所以基本上,如果是自始合法行政处分,
但行政处分作成时所凭据的事实基础或法律基础发生变更,
影响到行政处分,亦即使该行政处分自作成时合法状态转入嗣后的违法状态时,
也是透过“废止”处理
(例如:行政程序法123条第4款)
(本段说明可参看陈敏老师的书)
另外,基本上行政程序法针对撤销的规范(117),只限缩在违法行政处分
不包括不当行政处分!
只有诉愿法的撤销,才能撤销违法处分或不当处分(诉愿法1I)
这部分是有学者批评立法的不当
(对于不当处分仅得在诉愿程序处理,而行政程序无法处理)
不过条文文义是如此规范没错
: 麻烦各位版友解惑,谢谢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5-04-16 23:22:00
Push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5-04-17 14:53:00
原po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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