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刚刚看监视器录影带发现,
今天凌晨,甲男趁著住户开车出门,铁卷门未放下之际侵入我们大楼的地下室。
甲看中我和我朋友乙的机车,于是拿出他的工具开始挖钥匙孔。
甲男试了十几分钟始终无法成功发动,便愤而破坏我和乙机车的车钥匙孔即扬长而去。
致使我和乙今天一天无法出门。 (反正也下雨Orz)
我的问题是:
甲侵入大楼地下室偷我和乙的车是第321条第2项加重窃盗未遂没有问题。
但是甲后来破坏我和乙的车钥匙孔应该也符合354的毁损吧?
这样甲先后的行为该当321第2项和354,
应该算是犯意各别,行为互殊,最后依50条数罪并罚吧?
另一个问题是:
万一甲今天是在挖钥匙孔的时候技术太差把我们的车用坏。
这样是一行为成立321第2项和354,属于法条竞合的吸收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