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刚刚看监视器录影带发现,
今天凌晨,甲男趁著住户开车出门,铁卷门未放下之际侵入我们大楼的地下室。
甲看中我和我朋友乙的机车,于是拿出他的工具开始挖钥匙孔。
甲男试了十几分钟始终无法成功发动,便愤而破坏我和乙机车的车钥匙孔即扬长而去。
致使我和乙今天一天无法出门。 (反正也下雨Orz)
我的问题是:
甲侵入大楼地下室偷我和乙的车是第321条第2项加重窃盗未遂没有问题。
但是甲后来破坏我和乙的车钥匙孔应该也符合354的毁损吧?
这样甲先后的行为该当321第2项和354,
应该算是犯意各别,行为互殊,最后依50条数罪并罚吧?
另一个问题是:
万一甲今天是在挖钥匙孔的时候技术太差把我们的车用坏。
这样是一行为成立321第2项和354,属于法条竞合的吸收关系吗?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3-23 23:17:00第一个我觉得毁坏钥匙孔是属临时起意 所以是两行为数罪并罚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3-23 23:22:00第二个毁损应属过失 但毁损不罚过失 所以只成立321第二项我只是初学者 若说错了请多指教...
“愤而破坏”看来是另行起意的故意犯....另外挖钥匙孔本身就是毁损这个毁损应该被窃盗吸收了?
作者:
PowerGG (佑哥)
2015-03-24 07:38:00潜入地下室不一定成立加重喔...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3-24 09:18:00考试的话 硬硬der工具也成立凶器那款
夸张哪来数罪并罚,321进去着手阶断,进而物色财物,354是为了实行321所带的手段,不必讨论,会被321吸收再来哪来两行为,不就是一个接续犯的观念,论一个行为至于从321是进入了地下室,地下室、顶楼、楼t间与建筑具有不可分性,所以是321第一项第一款,至于凶器要客观上是否对人有生命、身体的危险来论,上面没说就自行判断,最后因为中止障碍所以没有第27条第一项的适用只成立一个321第二项案件中其实没讲清楚,地下停车场是自动还是没有人看管平时有人才能算,没人就变成321第一项第二款未遂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5-03-25 00:43:00愤而破坏钥匙孔应该算另行起毁损犯意,而算另一个行为吧?
作者:
acdc2260 (把不到妹妹)
2015-03-25 15:25:00发现无法得逞而恼羞愤而破坏当然是另行起意啊..甲都要偷他机车骑走了怎么还会321吸收354...他要牵着钥匙孔坏掉的车走出大门吗...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3-27 20:08:00不过原po文中另行起意的叙述也是他自己看监视画面的想像如果他纯粹只是尝试撬最后一次 仍不成功 放弃骑车离去, 在画面上的动作 加上下楼看到坏掉的钥匙孔 容易被推断成泄恨而已 不过既然尚未对本人询问 他主观认知自然不得而知XD一行为或另行起意 毕竟目前只能把原po叙述当考试题目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