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96地特 刑法

楼主: magic704226 (梅姬?沒雞?傻傻分不清楚)   2015-03-11 20:35:59
乙在某甲家中饮酒,甲虽知乙已经酒醉,却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
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岛而翻车死亡。试问甲对乙的死亡是否应负不纯正不作
为之过失致死刑责?
考点应该是甲有没有保证人地位
有一个版本是说"违背义务之危险前行为理论"ꄊ甲约乙吃饭,并不违反任何义务,不符合危险前行为
无罪
另外一解为
客观上,甲未劝阻酒醉的乙驾车之行为,乃放任既存风险持续之行为,属不作为,
需通过保证人地位始可论罪。
1. 依题意,两人亦非密切生活关系或危险共同体。甲也非事实上承担义务之人,
且无监督者保证之适用。
2. 平日好友相约饮酒本难谓危险前行为,然本题中,乙于甲家中饮酒,
甲是否能论以场所管理者之保证人地位,殊堪研求。
又,若甲家中已无旁人,则甲事实上成为唯一可阻止死亡结果发生之最后人选,
具排他支配性,若因此肯定其危险前行为(仅聚集二人,而非另有旁人)
之保证人地位,则甲具劝阻之作为义务,其不作为具有刑法上可罚性。
依刑法第15条,具作为义务者,能防止而不防止,与因积极作为发生结果者同。
两个看起来都合理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3-11 20:56:00
第一说是学说跟很早期法务部的看法(24年7月决议)法务部在该决议说了防止义务是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然后到了31年上2324号扩张到"法之精神有防止义务"
作者: gruousconin (玲珑号:我自己的这个事)   2015-03-11 23:11:00
所以甲在这题中,以现在实务见解,是已经有保证人地位了吗??甲邀乙到家中喝酒,本来已就有可能喝挂,而离去时有发生一定危险的可能性了吧?!以这个案例来看,还不算是有危险前行为吗??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5-03-14 23:32:00
看你的危险前行为是采因果说还是义务说因果说的结论是,甲邀约乙喝酒且已知他酒醉且乙酒醉跟甲邀约喝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这样就有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义务义务说就是法务部很早很早说的那个防止义务违反义务才构成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义务83年法务部另有新见解已经推翻了因果说认为“甲明知乙酒醉不能驾车,惟并非即表示甲有能力阻止乙驾车”针对这个见解 我参考书上的解释是“甲主观上既未必有能力阻止,即不能遽论以过失罪责”,我会看成是以违反义务说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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