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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704226 (梅姬?沒雞?傻傻分ä¸æ¸…楚)
2015-03-11 20:35:59乙在某甲家中饮酒,甲虽知乙已经酒醉,却未加劝阻任凭乙驾驶轿车离去,
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岛而翻车死亡。试问甲对乙的死亡是否应负不纯正不作
为之过失致死刑责?
考点应该是甲有没有保证人地位
有一个版本是说"违背义务之危险前行为理论"ꄊ甲约乙吃饭,并不违反任何义务,不符合危险前行为
无罪
另外一解为
客观上,甲未劝阻酒醉的乙驾车之行为,乃放任既存风险持续之行为,属不作为,
需通过保证人地位始可论罪。
1. 依题意,两人亦非密切生活关系或危险共同体。甲也非事实上承担义务之人,
且无监督者保证之适用。
2. 平日好友相约饮酒本难谓危险前行为,然本题中,乙于甲家中饮酒,
甲是否能论以场所管理者之保证人地位,殊堪研求。
又,若甲家中已无旁人,则甲事实上成为唯一可阻止死亡结果发生之最后人选,
具排他支配性,若因此肯定其危险前行为(仅聚集二人,而非另有旁人)
之保证人地位,则甲具劝阻之作为义务,其不作为具有刑法上可罚性。
依刑法第15条,具作为义务者,能防止而不防止,与因积极作为发生结果者同。
两个看起来都合理
所以甲在这题中,以现在实务见解,是已经有保证人地位了吗??甲邀乙到家中喝酒,本来已就有可能喝挂,而离去时有发生一定危险的可能性了吧?!以这个案例来看,还不算是有危险前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