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签、稿之撰拟?

楼主: Erict (喵~)   2015-02-27 12:52:17
※ 引述《gold97972000 (SUBWAY)》之铭言:
: 看了书本很久,还是不太了解意思,恳请大大解惑
: (1)性质:
: 1.签为处理公务表达意见,以供上级了解案情,并做抉择之依据。
: 我的理解是,对于某项议题,下级机关先用“签”让上级了解案情
: 可是抉择是要抉择什么?是下级机关会在“签”里面说他们可能会用
: “令”、“函”、“书函”、“公告”等其中一种公文发送给其他单位,
: 然后让上级“抉择”该机关这样做好不好,是这个意思吗?
签里面要写你想怎么做,长官同不同意你的做法就是“抉择”
: 2.“稿”为公文之草本,依各机关规定程序核判后发出。
: 不太了解草本是什么意思,是草稿的意思吗?
可以这么说。
以函稿为例,就是请示长官,我的函要这样发可不可以。
: (2)签之撰拟:
: 1.先签后稿:“主旨”、“说明”、“办法”
: 这个意思是先“签”,接着"后稿"指的是,签完之后再稿,不用经过上级?
: 还是等上级机关做了某种抉择后,再拟稿?
大案子要严谨一点,步骤比较多,就是签->稿->函
签、稿都要给长官批过。
: 2.签稿并陈:案情简单,可不分段,以条列式签拟。
: 指的是签不必分段,稿依照“令”、“函”、“书函”、“公告”的写作方式
: 再看“稿”要不要分段吗?所以稿跟上面的可不分段没有关系?
: 陈是要给上级机关吗? 可是签和稿一起给上级,上级都还没做抉择,稿要怎么
: 生出来?
一起给上级没错。没做抉择没差,因为案情简单,签稿可能差不多,就生得出来。
: 3.以稿代签:一般案情简单,得于原件文中空白处签拟
: 这是直接用“令”、“函”、“书函”、“公告”其中一种,然后上级机关
: 签拟后直接发给其他单位吗?
空白处签拟:本来签是独立另一张文书,但如果案情单纯,拟办单纯,可在原函角落
直接写签,给长官批,签就依附在原来的函。
: Q:签拟是签名的意思吗@@?
不是,参上面说的。
: (3)稿之撰拟:
: 1.按行文事项之性质选用公文名称,如“令”、“函”、“书函”、“公告”等。
: 2.一案须办数文时请参考下列办理原理:
: A.设有幕僚长之机关,分由机关首长及幕僚长署名之发文,分稿拟办。
: 意思是发文机关如果有机关首长及幕僚长2个,同一份稿要要变成两份一样的
: 然后再让这两个人分别签名,发出去?
: B.一文之受文者有数机关时,内容大同小异者,同稿并叙,将不同文字列出,
: 并注明某处文字针对某机关;内容小同大异者,用同一稿面分拟,如以电子
: 方式处理者,可用数稿。
: 用同一稿分拟是在同一份公文上,对不同的单位写了不同的“主旨”、“说明”
: 、“办法”吗? 如果用电子方式处理,是指用电子公文? 可用数稿是指
: 可以分开写,变成好几份公文,然后每分受文机关都只有一个,是这样吗?
: Sorry 观念真的很差,谁来跟我说这个不会考...
注:以上多以实务经验回答,不一定100%符合考试,供参。
作者: gold97972000 (Miyanaga Saki)   2015-02-27 16:02:00
感谢回复..看完之后坐后面的题目,发现题目没这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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