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诉460条&473条疑问

楼主: a7107772 (板桥萧博骏)   2015-02-09 23:44:42
关于460条跟473条
发回更审后不得附带上诉(扩张上诉)vs上诉第三审不得附带上诉(扩张上诉)
460条第1项但书:第三审发回更审后不得附带上诉,
再来按照多数学说见解,基于两造平等、使判决及早确定之观点,
也认为第三审发回更审后不得扩张上诉。
473条第1项及第2项:上诉第三审不得附带上诉及扩张上诉,
我的疑问是:
第三审发回更审,不就表示原告或被告已经上诉第三审了吗
那这时候照理说应该就是依照第473条的规定,不得附带上诉及扩张上诉,
亦即未上诉的部分先行确定,
那为何第460条第1项但书又如此规定?
有请强者给小弟一些解释~
感激不尽^^
作者: timeflies (federergo)   2015-02-10 05:13:00
以下个人浅见,因为发回更审是废弃原第二审裁判,所以等于是第二审重新开始,亦即无上诉第三审的情事(就是未附带上诉之部分无先确定之可能),故原则上基于上诉不可分仍得附带上诉,惟基于你说的那些理由,所才有460但书之规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