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60条跟473条
发回更审后不得附带上诉(扩张上诉)vs上诉第三审不得附带上诉(扩张上诉)
460条第1项但书:第三审发回更审后不得附带上诉,
再来按照多数学说见解,基于两造平等、使判决及早确定之观点,
也认为第三审发回更审后不得扩张上诉。
473条第1项及第2项:上诉第三审不得附带上诉及扩张上诉,
我的疑问是:
第三审发回更审,不就表示原告或被告已经上诉第三审了吗
那这时候照理说应该就是依照第473条的规定,不得附带上诉及扩张上诉,
亦即未上诉的部分先行确定,
那为何第460条第1项但书又如此规定?
有请强者给小弟一些解释~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