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挑书谢谢大家的建议,
后来先买了于亮来看但是发现好多看不太懂的地方XD
只好再来请教大家谢谢了~
102年高考三级法制行政法
甲为公务员,依规定得申领其在学子女之子女教育补助费。
甲结婚后,误以为其妻前婚姻所生、并未由甲办收养之子乙
亦得由其申报子女觉寺补助费,
遂自92年9月起,逐学期申领乙之子女教育补助费,
至98年2月止计申领8学习共20万元。
甲所属行政机关于98年9月间始发现甲不符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之资格,
遂于98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分书通知甲,
其自92年9月起不具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之资格,
命甲于函到次日起30日内缴还其所领得之子女教育补助费共20万元。
甲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续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试析论行政法院应如何为实体判决。
这题应该是在说行程法127条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
其实我是困在请求权时效部分,以及信赖保护原则?
在于亮的书写:
系争请求权不生时效完成而消灭问题:
另按,行程法第131条第3项规定,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
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之行政处分而中断。
本题甲所属机关于98年9月间发现甲不符资格,
遂于同年11月11日以处分书命甲限期返还。
是系争处分书即为上开规定之“实现系争请求权”之行政处分。
原消灭时效因而中断,不生因时效完成以致权利消灭问题。
看太不懂这段所以这段跑去看高点网站的解答
但是高点是写92年到93年11月部分已罹于5年时效,
所以只能请求93年11月-98年2月
请问所以这题有时效完成的问题吗 ?
以及公法上不当得利受益人可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