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 公法上不当得利

楼主: hihitwhi (good)   2015-02-08 19:39:43
前几天挑书谢谢大家的建议,
后来先买了于亮来看但是发现好多看不太懂的地方XD
只好再来请教大家谢谢了~
102年高考三级法制行政法
甲为公务员,依规定得申领其在学子女之子女教育补助费。
甲结婚后,误以为其妻前婚姻所生、并未由甲办收养之子乙
亦得由其申报子女觉寺补助费,
遂自92年9月起,逐学期申领乙之子女教育补助费,
至98年2月止计申领8学习共20万元。
甲所属行政机关于98年9月间始发现甲不符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之资格,
遂于98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分书通知甲,
其自92年9月起不具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之资格,
命甲于函到次日起30日内缴还其所领得之子女教育补助费共20万元。
甲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续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试析论行政法院应如何为实体判决。
这题应该是在说行程法127条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
其实我是困在请求权时效部分,以及信赖保护原则?
在于亮的书写:
系争请求权不生时效完成而消灭问题:
另按,行程法第131条第3项规定,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
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之行政处分而中断。
本题甲所属机关于98年9月间发现甲不符资格,
遂于同年11月11日以处分书命甲限期返还。
是系争处分书即为上开规定之“实现系争请求权”之行政处分。
原消灭时效因而中断,不生因时效完成以致权利消灭问题。
看太不懂这段所以这段跑去看高点网站的解答
但是高点是写92年到93年11月部分已罹于5年时效,
所以只能请求93年11月-98年2月
请问所以这题有时效完成的问题吗 ?
以及公法上不当得利受益人可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吗?
作者: naquo (哈哈)   2015-02-08 20:40:00
甲误以为可以申请,有119条重大过失信赖不值得保护情形98.9时效就中断了,应该是92.9~93.9部分罹5年时效?
作者: qazqqaazz (笨到底了)   2015-02-08 20:49:00
老师上课有解这题,我看看笔记一下老师解题没有提到时效完成;不是因为用118撤销后才有127的公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吗?从撤销后才开始算请求权时效,是这样吗??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02-08 21:13:00
2.前述争议若采肯定,则在撤销原授益处分后,机关才可向甲请求返还阿,没罹于时效问题。是的。另,反面理论可参最高行103判273决,理由六(三),这在实务就有不同见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