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题型里面都有提到反射效之扩张
首先是主债务人及保证人部分我有点疑问
一说是普通共同诉讼说:判决效力并无扩张效果 理论上应为一致判决
这和其他题目不太一样 是两个诉讼标的 我自己原先是觉得没必要合一
但是后来看到附随依存关系 也觉得的确有必要合一
可是实务仍旧采这说?这样不会裁判矛盾吗?
如果这样都不会裁判矛盾 那必要共同诉讼好像也没实益了?
反正只要能确保裁判不会矛盾 普通共同诉讼说不也就够了吗?
还是这是所谓的实体法考量..所以遇到实体法时学说基本上就可以转弯了吗?
另一说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 这里面提到反射效扩张 这里我第一次看到 没啥想法
只是后面关于连带债务人部分也提到了反射效扩张 但是却是在普通共同诉讼说里面
书上写到民法275条规定亦生效力仅为判决之反射效果 非既判力之扩张
不能据此判断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 所以反射效扩张没有一定结果囉?
我是觉得怪怪的啦
甲以主债务人乙为被告单独起诉 保证人丙虽非当事人却会受到甲乙判决效力影响
书上是写扩大法律合一确定说立场 认反射效属判决效力扩张
甲以受雇人乙为被告单独起诉 雇用人丙不会受到甲乙判决效力影响吗?
这里实务似乎是取决于债务人关系及为他债务人之利益 看不是很懂
但是根据普通共同诉讼说法(前面有提到)似乎是认为不会...
我的问题是反射效扩张是不是有细分啊?
因为类似必要说里说反射效扩张是判决效力扩张
但是普通说里却是说非既判力扩张
比较合理解释就是扩张还有再细分?所以才会导致结果不同?
不过我是觉得受雇人雇用人和保证人主债务人关系不太一样啦
虽然书上写受雇人胜诉 雇用人败诉矛盾 但是好像不是不可能啊?
采普通说我觉得也OK 但是要用判决反射效果来解释 好像怪怪的..
如果用这学说 拿275来解释 当连带债务人一人受确定判决 即使符合两要件时所生的效力
因为非既判力之扩张 所以不会影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判决?
如果是不符合275要件 不生效力 那我可以理解
但是都符合要件了 难道这效力还是不影响吗
不好意思 疑问很多
如果理解错误 恳请各位先进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