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他人间法律关系存否之诉中关于共同被告型态为何
有三说 固有必要 普通 和类似必要
书上例子是 甲主张乙丙之间消费借贷债权不存在 乙丙要不要共同列为被告
普通说:乙丙两人法律上利益相对立 可能存有相反主张
为保障诉讼实施权 不用一起列被告(那只要被告间有相反意见不都应该采这说吗..
确认婚姻之类的..如果真的采普通说 不就变成甲列乙被告就好
如果来个丁也来确认乙丙关系 然后丁列丙被告 判决债权关系结果和甲列乙被告时矛盾
那怎判?这种有相反意见的不就更应该并在一起共同列被告才是吗..)
类似必要说: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人间属同一 采偏理论上合一确定说 要一起列被告
我的理解是债权关系存不存在对于乙丙都一定是一样的吧
为了避免甲告乙 或告丙结果矛盾 所以乙丙共同列被告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但问题来了 类似必要和固有必要差别好像是在于法条有没有明确规定要共同列被告?
这种题型以机率来说 会有多少法条直接明定哪种关系应该要共同列被告?我觉得不多耶
至少以书上这例题来说 有法条明定要列乙丙为被告吗?
如果没有 那实务上固有必要说其实应该是类似必要说吧?
另外就是如果是确认他人间身分关系存否时就普遍认应是固有必要
我觉得关系不论是财产还是身分 在双方或多数人间不都是同一个吗..
何种关系好像不是重点吧..不过我想问的是 这里又提到是固有必要?
有法条明文说要确认他人婚姻关系要共同列被告吗?没有的话..不是类似必要吗
可能是我理解错误
希望各位先进指导一下小弟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