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公司之司机乙,某日驾驶甲公司之汽车,因过失撞伤路人丙,丙乃以甲公司
为被告,诉请甲公司损害赔偿,问:
(一)乙有无民诉第62条之适用?
(二)若可适用民诉第62条,则系以当事人之地位或是参加人之地位参加诉讼?
疑问:
乙可依第58条,辅助甲而参加诉讼,这没有问题
但是我卡在乙究竟有无第62条之适用,丙对甲依民法188提起损赔之诉,判决效力是否会
及于乙,如果甲可依民法188第三项主张免责的话,那甲乙间似乎无合一确定之必要,
但是题目第二小题又这样问,是不是我的思考哪里出错了,
麻烦大家帮忙解答一下我的疑问~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