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诉诉讼参加一问

楼主: a7107772 (板桥萧博骏)   2015-01-31 20:28:55
Q:甲公司之司机乙,某日驾驶甲公司之汽车,因过失撞伤路人丙,丙乃以甲公司
为被告,诉请甲公司损害赔偿,问:
(一)乙有无民诉第62条之适用?
(二)若可适用民诉第62条,则系以当事人之地位或是参加人之地位参加诉讼?
疑问:
乙可依第58条,辅助甲而参加诉讼,这没有问题
但是我卡在乙究竟有无第62条之适用,丙对甲依民法188提起损赔之诉,判决效力是否会
及于乙,如果甲可依民法188第三项主张免责的话,那甲乙间似乎无合一确定之必要,
但是题目第二小题又这样问,是不是我的思考哪里出错了,
麻烦大家帮忙解答一下我的疑问~感激不尽~~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01-31 21:03:00
疴,我跟你判断合一确定的方式不太一样耶.184跟188两个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且不是形成判决不会定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没有事实跟法律上得合一必要.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5-01-31 21:12:00
这题大哉问啊XD涉及学说实务的不同见解。简单说明,实务基于民法275认为连带债务成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33台上4810),学说则普遍认为实务见解有误而认系普通共同诉讼。所以第一题要区分实务学说而回答。若采实务见解则第二题其为共同诉讼参加,乙具有当事人适格,应以当事人地位参加诉讼。至于民法188第三项,只是雇用人个人的免责事由,并不影响诉讼标的是否须合一确定之认定,学说系以民法279条为依据认连带债务系普通共同诉讼。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1-31 21:57:00
其实我真的不觉得33上4810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阿...拿去问最高法院出身的老师 她也只说这是275条造成的特殊情况 但好像没说她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楼主: a7107772 (板桥萧博骏)   2015-01-31 22:03:00
谢谢楼上的各位~希望再听听还有没有不同的看法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5-01-31 23:09:00
那L大认为33台上4810是何种共同诉讼类型呢~真好有最高院的老师可以请教,敝校连专任民诉法老师都没有XDD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5-02-01 12:38:00
188.184是连带债务,所以只要胪列两说,选一说就好了,类必的话就是62,普共就只能58;如果62的话,因为对于该诉讼有适格,所以是共同诉讼参加,类似当事人的地位,通说认为可以受到既判力所及我觉得不用太去在意到底要采哪一说,也不用真的去探究道理,因为实务那个判决也是有很多的问题,举例来说,共同诉讼类型反而要视判决结果而定,可能造成程序不安定,且若只起诉一人的情形(如只起诉184者)则判决之理由若是非基于个人关系且有利于他人时,反而使既判力及于未起诉之人,可能侵害程序参与权反正就两说写出来,采好写的那一说就是了~
作者: fge16 ( TT)   2015-02-02 21:53:00
理论上的合一确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