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娶妻乙,生有子丙丁两人,嗣丙于其有绝对丧失继承权之法定事由发生后,
娶妻戊,生有子己,旋甲死亡,试问:甲之继承人为何人?
(A)乙丁
(B)乙丙丁
(C)乙丁己
(D)乙丁己戊
ANS:<C>
民法1140条规定,1138条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
尤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想请问板上各位高手民法1140条于先丧失继承权,后娶妻生子,仍有代位继承
之适用?代位继承的立法理由是基于对继承期待权之尊重,并基于公平的考量
但先丧失继承权后娶妻生子,感觉上面的立法理由套不太上...希望大家帮忙
解答
2.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两人,丙有子女戊己两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亲辛
尚存,甲死亡后,丙丁均抛弃继承,则甲之遗产应由何人继承?
(A)乙辛共同继承
(B)乙戊己庚共同继承
(C)戊己庚共同继承
(D)乙单独继承
ANS:<B>
参考自周律师讲义:代位继承之事由,限于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如系抛弃继承而失
去继承权,并无代位继承制度之适用
以上两题麻烦板上各位高手了,感谢!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