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处置的性质,有派学者认为其属“观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学者则从程序法
的角度,认为行政机关实际上并未重新开始行政程序,因而发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称为“行政程序之形成处分”,也就是“行政处分”的意思。
而在重复处置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别实益则为“诉愿期间的起算”,我想问的是这个区
分实益的例外:“拒绝重开行政程序的行政处分”,与重复处置的差别在?重复处置
不就是没有重新开始行政程序吗?那为什么“拒绝重开行政程序的行政处分”在“诉
愿期间的起算”属于例外?
另外,甲积欠税款达新台币50 万元,台北市国税局乃通知甲于30 日内缴纳。甲届时
未依限缴纳税款,台北市国税局乃函请行政执行署台北执行处依法强制执行,并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处分还是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