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之行政处分

楼主: DaiLove (D.C)   2015-01-28 00:13:33
关于重复处置的性质,有派学者认为其属“观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学者则从程序法
的角度,认为行政机关实际上并未重新开始行政程序,因而发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称为“行政程序之形成处分”,也就是“行政处分”的意思。
而在重复处置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别实益则为“诉愿期间的起算”,我想问的是这个区
分实益的例外:“拒绝重开行政程序的行政处分”,与重复处置的差别在?重复处置
不就是没有重新开始行政程序吗?那为什么“拒绝重开行政程序的行政处分”在“诉
愿期间的起算”属于例外?
另外,甲积欠税款达新台币50 万元,台北市国税局乃通知甲于30 日内缴纳。甲届时
未依限缴纳税款,台北市国税局乃函请行政执行署台北执行处依法强制执行,并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处分还是事实行为?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1-28 00:22:00
重复处置:没有新的处分,该处置只是重复告知;第二次裁决:基于新事实做出新处分。如果是申请人依行政程序法118申请重开而行政机关拒绝,则该“拒绝”是一个新的处分,而非重复处置。我的想法是这样~
作者: genderbb (多走走)   2015-01-28 00:24:00
函请执行处强执就是一个处分,依法强制执行是叙述句吧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01-28 00:58:00
1段有点怪,是说"关于否准程序再开"的性质吗?2段,若采后说,一个原处分A,一个否准程序再开处分B,内容不一样两个处分,本即个别起算救济期间,不是"例外"吧?3.移送执行函文非行政处分 最高行101.10决议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5-01-28 12:05:00
前面的部分吴庚老师后来有改变见解喔后面则是多阶段行政处分的问题,跟重复处分应该无关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1-28 12:48:00
1,重复处置是就相同事件第2次申请(以申请时之事实);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是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之前作的行政处分(以当初作成时之事实)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1-28 13:25:00
函文是行政机关内部的通知,没有对外效力,并非处分
作者: playfun8888   2015-01-30 23:41:00
重复处置,原则诉愿期间从原处分生效计算救济期间例外于"拒绝程序重新进行"=重复处置=采行政处分说为新处分="规制程序之行政处分"救济期间自新处分作成时重新计算救济方式打"课与",请求内容=要一个"准许程序重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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