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复习物权时想到觉得怪怪的问题
甲有A屋 乙有B磁砖 丙在B磁砖上有质权
若B磁砖黏贴于A屋上 依民法811动产所有权消灭
依第815条 丙之质权消灭
乙可向甲依816 179请求不当得利
那丙可否向甲请求不当得利? 上保成函授老师说可以
我的疑问就来了
甲是不是会有双重给付的危险?
假设磁砖值2000 乙向甲依不当得利请求2000元
那么丙又向甲请求时 甲不是已经没有获利了吗??
感觉在这个案例中乙应该有获利
虽丧失磁砖所有权 但却获得等价之2000元 且原本之物上负担(质权)亦消灭
我直觉想到质权相关之规定 899条物上代位性
丙对乙所得对甲行使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仍有质权
这部分不知道是我没上到还是老师没讲到?
我是上陈杉104年的民法班函授 有上同堂的人有相同疑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