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添附

楼主: boylarry (黄小民)   2015-01-13 21:09:18
今天复习物权时想到觉得怪怪的问题
甲有A屋 乙有B磁砖 丙在B磁砖上有质权
若B磁砖黏贴于A屋上 依民法811动产所有权消灭
依第815条 丙之质权消灭
乙可向甲依816 179请求不当得利
那丙可否向甲请求不当得利? 上保成函授老师说可以
我的疑问就来了
甲是不是会有双重给付的危险?
假设磁砖值2000 乙向甲依不当得利请求2000元
那么丙又向甲请求时 甲不是已经没有获利了吗??
感觉在这个案例中乙应该有获利
虽丧失磁砖所有权 但却获得等价之2000元 且原本之物上负担(质权)亦消灭
我直觉想到质权相关之规定 899条物上代位性
丙对乙所得对甲行使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仍有质权
这部分不知道是我没上到还是老师没讲到?
我是上陈杉104年的民法班函授 有上同堂的人有相同疑惑吗?
作者: kaka1205 (全台智力测验)   2015-01-14 05:17:00
磁砖是谁贴到a屋的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1-14 06:24:00
1,在丙尚不得行使质权时,甲应赔偿乙2000元,且依899丙对该金钱有质权依权益归属说,甲享有磁砖之所有权非丙应享有,故不成立179
作者: martin0914 (苗栗人)   2015-01-14 12:57:00
质权不消灭,丙可以向甲或乙请求价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