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104农会招考讯息

楼主: whoiam (胡爱晏)   2014-12-27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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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农会第 2 次聘任职员统一考试简则
一、 依据
本简则依据 103 年 11 月 04 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 1030238102 号函备
查修订之“中华民国农会办理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作业要点”订定。
二、 报考类别
(一)新进人员
1. 企划管理类:(1)会务行政;(2)农地银行。
2. 农业推广类:(1)农事、四健推广;(2)家政推广;(3)休闲旅游。
3. 经济事业类:(1)共同供运销;(2)加工制造。
4. 金融业务类:信用业务。
5. 财务管理类:财务管理。
6. 保险业务类:保险业务(含家畜保险、一般保险、健康保险)。
7. 资讯管理类:资讯管理。
(二)升等人员
A、第七职等晋升第六职等
1. 企划管理类:企划管理。
2. 农业推广类:农业推广。
3. 经济事业类:(1)共同供运销;(2)加工制造。
4. 金融业务类:信用业务。
5. 财务管理类:财务管理。
6. 保险业务类:保险业务(含家畜保险、一般保险、健康保险)。
7. 资讯管理类:资讯管理。
B、技工、工友晋升职员
1. 企划管理类:企划管理。
2. 经济事业类:共同供运销。
3. 金融业务类:信用业务。
三、 报考资格及规定
(一)新进人员
1. 凡符合农会人事管理办法规定之农会员工各职等应具资格及员额出缺农会
所公告之出缺职务、等级及应考资格(含应具证照)者。各职等应具资格
(详见附表 1),各农会之出缺职务、等级及应考资格(含应具证照),请考
生至各出缺农会洽询。
2. 各类别应具学历之类科(详见附表 2)。 2
(二)升等人员
1. 应考第七职等晋升第六职等升等考试,限农会现职第七职等人员服务满 3
年以上,符合农会员工各职等应具资格标准表第六职等应考资格及有关规
定者。
2. 应考技工、工友晋升职员考试,限农会现职编制内技工、工友服务满 3 年
以上者。
3. 上述升等人员服务年资以 104 年 01 月 23 日为计算截止基准日。
四、 考试科目
(一)新进人员考试分笔试及口试,笔试科目如下:
A、八职等,共 2 科(详见附表 3):
1.国文(论文及应用文)。
2.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
B、九职等以下,共 4 科(详见附表 4):
1.共同科目:国文(论文及应用文)、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共 2 科。
2.专业科目:各类别应考科目,共 2 科(详见附表 4)。
(二)升等人员考试,共 3 科(详见附表 5):
1.共同科目:国文(论文及应用文)、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共 2 科。
2.专业科目:各类别应考科目,共 1 科(详见附表 5)。
五、 报考简章
(一)工本费:每份新台币 50 元。
(二)发售时间:104 年 01 月 05 日起至 01 月 16 日止。
(三)发售地点:中华民国农会(台中市大里区中兴路 2 段 522 号)。
(四)邮购方式:准备 B4 大小之回邮信封,书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即购买人姓
名及地址)、欲购买之简章种类,贴足邮资(请参阅附表 6 简章购买份数及
邮资对照表),将贴足邮资并书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简章种类之 B4 回邮信
封连同简章工本费每份 50 元(现金、邮政汇票均可;邮政汇票领款人请指
定中华民国农会),一并寄至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收。未附工本费、回邮信
封或回邮信封未贴足邮资者,本会不予受理邮购。
(五)简章种类:
1. 新进人员八职等。(浅绿色)
2. 新进人员九职等以下。(白色)
3. 第七职等晋升第六职等人员。(浅蓝色)
4. 技工、工友晋升职员。(粉红色)
六、 报考手续及应缴证件
(一)购买报考简章。 3
(二)缴交报考资料:
1. 报名单:须缴交一式 3 份(1 份出缺农会留存,2 份中华民国农会存查),
每份均应仔细填写,并张贴最近 3 个月内半身正面脱帽之 2 吋照片。
2. 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1) 新进人员:学经历证明文件及应具证照等正本。
(2) 升等人员:农会服务证明正本(如简章所附格式)。
3. 回邮信封:新进人员需缴交回邮信封 2 个,寄发准考证 1 个(报名时缴交
报考农会留存),成绩通知信封 1 个(报名时由报考农会汇收后转交中华民
国农会)。信封均应由考生自行填妥姓名及收件地址并贴足 25 元邮资后缴
交。
(三)亲自报名:请至欲报考之员额出缺农会报名,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证照正本
等,经员额出缺农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影印留存,正本当场发还报考人。
(四)缴交报名费:考生请将报名费缴交报考农会。
七、 报名费及报名日期
(一)报名费:新台币 1,200 元。
(二)报名日期:104 年 01 月 19 日至 01 月 23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八、 考试日期
(一)新进人员:
1.笔试:104 年 06 月 07 日(星期日)
2.口试:由中华民国农会另行通知。
(二)升等人员:104 年 06 月 14 日(星期日)
九、 考试地点
(一)笔试:统一于中部地区考试,考场于 104 年 05 月 25 日刋登于 4 大报(苹果
日报、自由时报、联合报、中国时报),并在中华民国农会网站
http://www.farmer.org.tw/公告周知,同时函知各报考农会。
(二)口试:由中华民国农会另行通知。
十、 准考证寄发
(一)准考证于 104 年 05 月 08 日前寄发。
(二)准考证遗失者,本会不另行补发,请考生自行至中华民国农会网站
“http://www.farmer.org.tw/”,以 A4 纸张自行打印;准考证打印开放时
间自 104 年 05 月 18 日起至 06 月 07 日止。
(三)准考证上详列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报考类别、考试日期、节次、时间
等,考生须详加核对准考证上各栏资料,若有疑问,应于笔试 7 天前,向中
华民国农会辅导部提出,以免影响权益。
(四)考生于每节入场应试时,均应携带准考证及国民身分证正本入场应试。 4
十一、考试规则及计分方式
(一)新进人员考试划分为八职等及九职等以下 2 种职类,由员额出缺农会分别申
报,作为受理报考及录用之依据。
(二)新进人员考试分笔试及口试,各职类口试名额及符合口试资格之规定如下:
1. 八职等:笔试成绩任 1 科零分者,不得参加口试,符合口试资格人员由统
一考试委员会择期办理口试。
2. 九职等以下:依笔试成绩顺序就员额出缺农会所开缺额筛选 2 倍人数为口
试名额,口试人员笔试成绩不得有 1 科零分或低于各该类科到考人数之总
平均分数,符合口试资格人员由统一考试委员会择期办理口试。
(三)升等人员考试:以笔试方式行之。
(四)技工、工友晋升职员考试,以新进人员录取总数 1.5 倍为合格名额,并以各
开缺农会技工、工友成绩顺序为优先录取合格人员;开缺农会合格人数因故
未能足额时,其剩余名额依参与技工、工友晋升职员考试人员各类科报考人
数比例分配之,并依所有(含未开缺农会)技工、工友成绩顺序录取合格人
员,录取标准由统一考试委员会议决定。各农会应于新进人员出缺员额申报
时依所开缺额之 1.5 倍(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舍去)填写欲保障之技工、工友
晋升职员录取类别顺位。
(五)统一考试合格标准由考试委员会议依规定决定之,但升等人员合格成绩不得
低于各该类科到考人数之总平均分数,应考科目中,如有一科零分者,概不
予录取。
(六)新进人员考试计分方式:
1.八职等:按笔试 30%、口试 70%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
绩或加分后笔试总成绩÷科目数×30%)+(口试成绩×70%)。
2.九职等以下:按笔试 70%、口试 30%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笔试
总成绩或加分后笔试总成绩÷科目数×70%)+(口试成绩×30%)。
(七)原住民向山地农会或山地之合并农会报名参加新进人员考试,按笔试总分优
待加分 5%。(应检附足资证明文件,于报名时由受理农会在报名单及报考清
册内注明“原住民”,事后要求更改者,无论任何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八)现职人员参加升等考试者依成绩总分按最近 10 年内(即 102 年度以前)每 1
年度考核成绩甲等以上加分 1%,乙等加分 0.5%。
(九)成绩经评定结果倘有同分数时,其取舍方式新进人员以专业科目合计得分较高
者优先录取,如专业科目再同分时,应再以国文科分数较高者为优先办理。
(十)各农会现职技工、工友参加新进人员考试时,依照服务农会年资每满 1 年优
待加分 1%,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满 1 年者优待加分 0.5%,未满半年者
不予加分,最高以 5%为限。(本项加分限报考原农会新进人员考试之技工、5
工友,应检附足资证明文件,于报名时由受理农会在报名单及报考清册内注
明。)
十二、录取原则
(一)新进人员考试总成绩达录取标准者,中华民国农会按其类别及缺额列册,通
知员额出缺农会于 3 个月内依成绩顺序聘任。并得分别在各该农会出缺员额
内评列备取人员,遇缺得由各该农会依序聘任。
(二)中华民国农会依农会法第 26 条之规定受托办理统一考试,对于中华民国农
会统一代为受理报考各出缺农会之新进人员总成绩达录取标准者,中华民国
农会均按其类别缺额列册通知员额出缺农会依成绩顺序聘任。
(三)新进人员考试录取人员除有农会人事管理办法所定不得进用情事外,开缺农
会不得拒绝聘任;违反者,该农会当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中华民国
农会得不受理该农会下一次考试新进人员开缺。
(四)新进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之任用职等,不得高于所开职等,各开缺农会得于开
缺职等范围内依公平合理原则下弹性任用。
(五)新进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之服务期限,得由开缺农会自行订定之,并于考试
公告加注服务期限,至多以 5 年为限。
(六)新进人员考试备取人员,出缺农会得视业务需要聘任之,其获聘资格,得保
留至下次中华民国农会办理全国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公告前 1 日为
止。
(七)现职人员经升等考试成绩合格者得由各该服务农会遇缺遴升。
十三、放榜
(一)升等人员放榜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二)新进人员放榜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三)榜单查询:网址 http://www.farmer.org.tw/,不受理电话查榜。
十四、成绩单寄送方式
(一)新进人员:邮寄各报考人。
(二)升等人员:邮寄各报考农会转发参加考试人员。
十五、成绩复查办法
(一)请于 104 年 07 月 24 日前将成绩复查申请表寄至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台中
市大里区中兴路 2 段 522 号),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二)为求复查及答复迅速正确,请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否则不予查覆:
1. 一律填写报名资料袋内所附“成绩复查申请表”以邮寄方式申请。
2. 申请复查须附原成绩通知单正本。
3. 须注明复查科目。
4. 须附贴足邮票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邮信封。 6
5. 申请复查每科工本费 50 元。
6. 申请复查考试成绩,不得要求重新评阅,提供参考答案、阅览或复印试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阅卷委员之姓名或其他有关资料。
(三)复查时由统一考试委员会选派 2 名委员,并请中央主管机关派员会同办理。
(四)凡符合规定并于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之报考人,均予个别答复。
(五)复查结果,成绩如有增减,照实处理。
(六)报考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来会查询者恕不受理。
十六、新进人员报名注意事项
(一)请先至欲报考农会详阅应考资格(含应具证照)之公告或至中华民国农会网
站下载参阅欲报考农会之公告内容。
(二)若符合出缺农会公告之资格,请于报名期限内检附下列资料向员额出缺农会
亲自报名:
1. 报名表 3 张(贴妥照片,一式 3 张,如不一即不予受理)。
2. 学经历证明文件正本(待审查通过后,正本得以取回)。
3. 证照正本(依开缺农会公告为准,待审查通过后,正本得以取回)。
4. 报名费用 1,200 元(请向报考农会现场缴交)。
(三)因报考类别繁多,资格条件不一,为确保考生权益,不受理邮寄报名,请亲
自向出缺农会办理报名手续。
十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新进及升等人员考试,报考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向农会报名,并仔细考虑报考
类别,一经填写决定,事后以误报、写错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改者,无论任何
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二)报考人员缴交之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证照等正本,经员额出缺农会审查合格签
注于报名单,正本予以影印后退还报考人,影本由员额出缺农会连同报名单
留存。
(三)员额出缺农会应将出缺名额、职务、等级及应考资格(含应具证照)按规定
格式,自简章开始发售之日起公告于农会公布栏至报名截止日为止,并以副
本抄送主管机关及上级农会。中华民国农会应于简章开始发售之日起连续 4
日将农会统一考试公告刊登于 4 大报(苹果日报、自由时报、联合报、中国
时报),并于中华民国农会网站发布公告。
(四)员额出缺农会对于应考资格(含应具证照)须详细说明并办理公告。公告内
容应于申报员额出缺同时送中华民国农会提报统一考试委员会审议。
(五)各开缺农会订定之应具证照,系指受训或考试合格,经国家或法人团体认证
或检定机构核发之执照或证明文件。各开缺农会所订定应具证照应与所开职
缺业务性质相关者为限,经提送统一考试委员会审议后,开缺农会订定之应7
具证照未符合所开职缺业务性质者,得拒绝受理该农会该类别考试之报名。
(六)员额出缺农会对于符合新进人员应考资格者均应予以受理,不得拒绝报名。
如有借故拖延或拒绝报名参加考试情形者,考生得直接向中华民国农会报名
参加该开缺农会之考试。
(七)员额出缺农会受理新进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汇整填列各类别报考清
册,检同报考人员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证照影本,由审查人员签署证明与原件
相符后,送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复审,以凭验对。复审合格后准予报名参加
考试。逾期或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并悉由受理报名农会自行负
责。
(八)各农会受理现职第七职等晋升第六职等及现职技工、工友晋升职员考试报
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汇整填列各类别报考清册,检同报考人员服务证明正
本,送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报名参加考试。
(九)各农会受理报名,如有审查不实情事,概由受理报名农会自负法律上责任,
其经录(备)取者,仍应取消资格。
(十) 各农会应依格式将报考人员分类别编造“报考清册”1 份,连同报名单 2 份、
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证照影本各乙份、升等人员服务证明书正本乙份及报名费
汇款单,一并送至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办理报考。各农会请将报考资料派员
送达或以挂号邮寄,遗失概不负责。邮寄者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考场资讯于考试前 10 日公告于本会网站 http://www.farmer.org.tw/,届
时请考生自行查询。
(十二)本考试未委托国内任何团体或补习班经销各项书表或提供考试题库之类
资料与考前补习。
(十三)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洽询电话:04-24853063 转分机 191-4。(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5:00)
十八、报名费退费规定
(一)考生报名手续完成后,所缴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
(二)已缴交报名费经审查资格不符,或报考同农会重复缴费,可申请退费。
(三)报考人须于报名日期截止后 30 日内提出申请。
(四)退费应附资料:
1.退费申请表(附表 7)。
2.缴费证明正本。
3.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4.存摺影本(限报考人本人帐户)。
十九、参阅资料
(一)附表 1 新进人员各职等应具资格标准表 8
(二)附表 2 新进人员各类别应具学历类科表
(三)附表 3 新进人员(八职等)各类别考试科目表
(四)附表 4 新进人员(九职等以下)各类别考试科目表
(五)附表 5 升等人员各类别考试科目表
(六)附表 6 简章购买份数及邮资对照表
(七)附表 7 报名费退费申请表
二十、附录
全国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二十一、附注
依农会人事管理办法规定:“农会总干事不得聘雇其本人或现任理事、监事之三
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为农会员工。” 9
附表 1
新进人员各职等应具资格标准表
职等 应具资格

(一)具硕士以上学位者。
(二)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农会聘任人员二年以上;或大学、
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农民
团体相关职务相当委任以上职务二年以上者。
(三)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农会聘任人员四年以上;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
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农民团体相关职务相当委任
以上职务四年以上者。
(四)高等考试及格者。
(五)普通考试以上及格,并曾任有关机关相当委任以上职务四年以上者。

(一)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农会聘任人员一年以上;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
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农民团体相关职务相当委任
以上职务一年以上者。
(三)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农会聘任人员二年以上;或高中(职)
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农民团体相关
职务相当委任以上职务二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试以上及格者,并曾任有关机关相当委任以上职务二年以上者。

(一)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农会聘任人员一年以上;或高中(职)
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农民团体相关
职务相当委任以上职务一年以上者。
(三)普通考试以上及格者。
十一 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者。
注:
一、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之服务年资应为专任职务领有俸给,
且该服务机关(构)、学校或团体订有人事编制、职级薪点比叙制度,并应由该服
务机关(构)、学校或团体出具服务证明。准此,农会新进人员考试于报名时,应
检具服务机关(构)、学校或团体出具之服务证明。
二、服务证明内容应详载:1.姓名;2.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3.出生年月日;4.户籍
(通讯)地址;5.服务机关(构)、学校或团体名称与关防或图记;6.服务职称;
7.现(曾)任职务之职级薪点薪额;8.相当委(荐)任年资足年月;9.任委(荐)
任职务之起始年月日;10.开始任职之年月日;11.离职之年月日;12.服务机关
(构)、学校或团体负责人职章;13.证明文件日期字号等资料,以供受理报名与审
查农会办理审查认定事项。 10
附表 2
新进人员各类别应具学历类科表
类 别 学历之类科
1、企划管理类
(1)会务行政 不限类科
(2)农地银行 不限类科
2、农业推广类
(1)农事、四健推广 不限类科
(2)家政推广 不限类科
(3)休闲旅游 不限类科
3、经济事业类
(1)共同供运销 不限类科
(2)加工制造 不限类科
4、金融业务类
信用业务 不限类科
5、财务管理类
财务管理 不限类科
6、保险业务类
保险业务(含家畜保险、一般保险、健康保险) 不限类科
7、资讯管理类
资讯管理 不限类科 11
附表 3
新进人员(八职等)各类别考试科目表
类别 代号 科目一 科目二
1、企划管理类
(1)会务行政 A09
(2)农地银行 A10
2、农业推广类
(1)农事、四健推广 A11
(2)家政推广 A12
(3)休闲旅游 A13
3、经济事业类
(1)共同供运销 A14
(2)加工制造 A15
4、金融业务类
信用业务 A16
5、财务管理类
财务管理 A17
6、保险业务类
保险业务(含家畜保
险、一般保险、健康保
险)
A18
7、资讯管理类
资讯管理 A19
国文(论文及应用文)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 12
附表 4
新进人员(九职等以下)各类别考试科目表
类别 代号 共同科目一 共同科目二 专业科目一 专业科目二
1、企划管理类
(1)会务行政 B09 企业管理 民法概要
(2)农地银行 B10 土地仲介与移
转税赋概要
农地利用法规
概要
2、农业推广类
(1)农事、四健推广 B11 农业推广学 农业概论
(2)家政推广 B12 农业推广学 家政学
(3)休闲旅游 B13 休闲游憩概论 农业概论
3、经济事业类
(1)共同供运销 B14 企业管理 农产运销
(2)加工制造 B15 工业管理 食品加工
4、金融业务类
信用业务 B16 货币银行学 会计学
5、财务管理类
财务管理 B17 财务管理 会计学
6、保险业务类
保险业务(含家畜保
险、一般保险、健康
保险)
B18 保险学 民法概要
7、资讯管理类
资讯管理 B19
国文(论文及应
用文)
农会法及其施
行细则
电脑概论 程式设计 13
附表 5
升等人员各类别考试科目表
一、现职第七职等晋升第六职等人员
类 别 代号 共同科目一 共同科目二 专业科目
1、企划管理类
企划管理 C20 会务行政有关实务
2、农业推广类
农业推广 C21 农业推广教育实务
3、经济事业类
(1)共同供运销 C24 供运销业务实务
(2)加工制造 C25 食品加工实务
4、金融业务类
信用业务 C26 农业金融法规与信
用业务实务
5、财务管理类
财务管理 C27 财务处理办法与实

6、保险业务类
保险业务(含家畜保
险、一般保险、健康保
险)
C28 保险业务实务
7、资讯管理类
资讯管理 C29
国文(论文及应用
文)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

资讯管理实务
二、技工、工友晋升职员
类 别 代号 共同科目一 共同科目二 专业科目
1、企划管理类
企划管理 D30 会务行政有关实务
2、经济事业类
共同供运销 D34 供运销业务实务
3、金融业务类
信用业务 D36
国文(论文及应用
文)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

农业金融法规与信
用业务实务 14
附表 6
简章购买份数及邮资对照表 单位:元
简章份数
种类.邮资 1 份 2-3 份 4-7 份 8-15 份
普通 10 20 35 55
限时 17 27 42 62
挂号 30 40 55 75



限时挂号 37 47 62 82
简章份数
种类.邮资 16-35 份 36-100 份 100 份以上
以新竹货运寄送
台中市 70 90 120 元/件
其他县市 80 100 120 元/件
偏远地区
包 需加价

外岛 100 100 无
简章份数
种类.邮资 1 份
不逾 250 公克
2-7 份
逾 250 公克不逾 1 公斤
8-38 份
逾 1 公斤不逾 5 公斤
39-76 份
逾 5 公斤不逾 10 公斤
台中市 80 100 130 170
其他县市 120 150 190 250 快

外岛 140 170 200 275
注: 1.邮购时,请注明购买简章种类、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连络电话,并将简章工
本费及回邮信封(或运费)一并寄至台中市大里区中兴路 2 段 522 号“中华
民国农会辅导部”收。
2.购买份数较多者,可将简章工本费及运费汇款至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及简
章种类、份数以及购买人姓名、地址、连络电话,传真至 04-24851387。
3.汇款帐号:
(1)解款行:台湾银行德芳分行 代码:0041713
(2)户 名:中华民国农会
(3)帐 号:171004006173
4.简章 15 份以上以邮局包裹寄送,或以新竹货运寄送(请自行选择)。
5.寄送地点属较偏远地区,新竹货运运费需加价。
6.简章工本费或邮资(运费)不足者,恕不受理,原件退回。
*本表仅供参考,邮资及运费若有调整,以实际费用为准。 15
附表 7
全国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报名费退费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报考农会 报考类别
申请退费事由 应扣除费用 申请退费金额
□重复缴费。 扣除汇款汇费 30 元。 元。
□资格不符。 扣除汇款汇费 30 元。 元。
应附资料
1、缴费证明正本。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存摺影本(限报考人本人帐户)。
申请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 审核栏 】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检附资料 □核对无误。 □资料不齐,需补件:
审核结果 □符合退费规定。 □不符合退费规定。
退费金额 □同申请金额。 □可退费金额 元。
承办单位 承办 课长 单位
主管
1.请填妥本申请表并贴足邮资连同应附资料,邮寄 412 台中市大里区中兴路 2
段 522 号“中华民国农会辅导部收”。
2.资料不齐或逾期申请者,一概不予受理。
3.如经审核通过,本会于 1 个月内拨款至申请人帐户。 16
附录
全国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一、应考人应按规定时间入场,未到考试时间或迟到逾 20 分钟者,不得入场,误入试
场者,不得擅自出场,应举手报告监试人员处理,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应考人入场,应携带准考证与国民身分证入场应试,并于就座后将准考证与国民身
分证置于桌面左上角,以备监试人员查对。未携带国民身分证应试者,经监试人员
核对报名表照片,验明确为应考人本人无误,记载于答案卷袋上后,准予参加考试,
必要时得当场拍照存证,拍照所需时间计入考试时间,不予补救或延长。
三、应考人已入场应试,在 30 分钟内不得出场,强行出场者,应取消考试资格,并由
警卫人员暂时限制其行动。
四、应考人应依监试人员示指,于每节考试开始前将书籍文件等非考试必需用品,放置
于试场后方或指定场所。不得将书籍文件等资料置于抽屉、桌椅或座位旁,违者该
科不予计分。
五、应考人应按编定座号入座,并应立即检查答案卷、座位及准考证三者之号码,如有
不符,应即举手,请监试人员处理。误坐他人座位致误用他人答案卷者,该科不予
计分。
六、应考人作答时,应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原子笔,除必用之文具用品外,应考会计学
及财务管理科者,需自备一般型计算机、直尺,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七、应考人不得随身携带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器具入场,或置于试场抽屉、桌椅或座位
旁,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八、应考人在考试进行中,除因试题印刷不清,得举手请监试人员处理外,其余一概不
得发问。
九、应考人必须确实分别试题卷与答案卷,并应于答案卷上作答,未于答案卷上作答者,
该科不予计分。
十、应考人不得交谈、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一、应考人不得在考桌上、准考证上、手腿上或其他物品上,书写考试有关科目之文
字、符号等,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二、应考人不得左顾右盼、意图偷窥,违者经警告仍不改进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三、应考人不得有传递、夹带、交换试卷、自诵答案,以暗号传告答案,以答案卷或
试题纸便利他人窥视抄袭答案等舞弊情事,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17
十四、应考人不得自行撕去答案卷准考证号码或拆阅答案卷弥封,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五、应考人不得将答案卷污损、折叠、卷角、撕毁或在答案卷上书写自己姓名或显示
自己身分及作任何与答案无关之文字、符号,或加盖印章,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六、应考人不得在试场内吸烟,扰乱试场秩序及影响他人作答,违者初次劝告,如劝
告不理,即勒令出场,(如在考试 30 分钟内,得由警卫人员暂时限制其行动),该
科不予计分,如拒不出场者,取消考试资格。
十七、应考人于每节考试时间终了前,一经离座,应即将答案卷连同题目卷交给监试人
员,不得中途篡改答案,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八、应考人于每节考试终了铃(钟)声响毕后,应即停止作答,静待监试人员收卷,
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该科成绩 2 至 10 分:
(一)铃(钟)声响毕后,仍继续作答者,扣该科成绩 2 分。
(二)铃(钟)声响毕后,仍继续作答,劝告不理,经强行收回试卷者,扣该科成
绩 5 分。
(三)铃(钟)声响毕后,仍继续作答,不服劝告而态度恶劣者,扣该科成绩 10
分。
十九、应考人不得将试题或答案卷携出或投出试场外,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二十、应考人交卷后,不得在试场附近、门口或窗外逗留及高声喧哗,违者视其情节轻
重,予以扣该科成绩 10 或不予计分:
(一)交卷后仍逗留试场门(窗)口,扰乱试场秩予者,扣该科成绩 10 分。
(二)交卷后仍逗留试场门(窗)口,扰乱试场秩予,不听制止者,该科不予计分。
二十一、应考人出场后不得宣读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提示场内作答,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二十二、应考人不得请人护航、顶替或伪造证件混入试场,违者该科不予计分。凡有“传
递”、“交换试卷”、“自诵答案”、“以暗号传告答案”、“以答案卷或试题纸便利
他人窥视抄袭答案”、“在场外宣读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提示场内作答”等情事之
一者,以护航论。
二十三、应考人不得有威胁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胁监试人员之言行,违者取消考试
资格,并送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办。
二十四、如发现应考人答案卷遗失,应考人应于接到补正通知后即行应考,拒绝者该科
不予计分。
二十五、如有其他舞弊行为本办法所未列举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http://www.farmer.org.tw/exam_content.aspx?id=1291
全国各级农会第2次聘任职员统一考试重要日程表
日期
作业项目
备注
104年1月5日至1月16日
各级农会职缺、应考资格公告;简章发售。
简章由中华民国农会统一发售。
104年1月19日至1月23日
各级农会受理考生报名
考生向各出缺农会报名
104年5月18日至6月7日
开放考生上网补打印准考证
104年6月7日
新进人员笔试
考古题下载
http://www.farmer.org.tw/exam_download.aspx
第 1 次全国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试题(答案)
科目: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 类别: 新进人员九职等以下
作答注意事项:
1、 全部答案请写在答案卷内,如写在试题纸上,则不予计分。
2、 请以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原子笔书写,并以横式书写(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一、是非题(每题二分,共十题,计二十分)
1.(0)2.(X)3.(0)4. (X)5. (0)6. (X)7. (0)
8. (0)9. (X)10. (X)
二、选择题(每题三分,共十题,计三十分)
1.(3)2.(1)3.(2)4. (4)5. (2)6. (1)7. (3)
8. (1)9. (2)10. (2)
三、简答题(每题十分,共五题,计五十分)
1. 答:一、合并计画书及契约书。二、农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录。三、
会员名册。四、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负债表、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
算表、盈亏拨补表、现金流量表及拟制性合并财务报表。五、其他经直辖市或
县(市)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之书件。
2. 答:(1)法定公积 15%。(2)公益金 5%。(3)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
事业费,不得少于 62%。(4)各级农会间有关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 8%。(5)
理监事及工作人员酬劳金,不得超过 10%。
3. 答:一、自耕农。二、佃农。三、农业学校毕业或有农业专著或发明,现在
从事农业推广工作。 四、服务于依法令登记之农、林、牧场员工,实际从事农
业工作。
4. 答: (一)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或高考及格,并曾任机关、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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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 类别: 新进人员九职等以下
作答注意事项:
1、 全部答案请写在答案卷内,如写在试题纸上,则不予计分。
2、 请以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原子笔书写,并以横式书写(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相当委任职职务二年以上。(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
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相当委任职职务四年以上。(三)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
相当委任职职务六年以上。
5.答: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
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 第 1 次全国各级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考试试

科目: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 类别: 新进人员九职等以下
作答注意事项:
1.全部答案请写在答案卷内,如写在试题纸上,则不予计分。
2.请以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原子笔书写,并以横式书写(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一、是非题(每题二分,共十题,计二十分)
( )1.依据农会法施行细则第 23 条之规定,中华民国农会依农会法第 26 条第 2 项
规定办理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训练,应组设联合训练机构为之。
( )2.乡(镇、市、区)内具有农会会员资格满三十人时,得发起组织基层农会。
( )3.农会理事、监事有不得兼任农会聘、雇人员、农事小组组长、副组长,或其
他与农会有竞争性团体或企业之职务,并不得经营与农会有竞争性之营利事
业。若有以上情形者,农会应通知其在三十日内自行选择;届期不作决定时,
由该农会报请主管机关,解除其理事、监事职务。
( )4.农会各种法定会议,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开会十日前将召集事由及提议事项
通知出席人,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 )5.农会会员(代表)、理事、监事之行使职权,应限于会议时为之。
( )6.农会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理事一人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其职务,如不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总干事指定之。
( )7.农会会员入会满六个月以上者,得登记为会员代表候选人。
( )8.农会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监事会议由常务监事召集,并各为会议之主席。
( )9.农会总干事之聘任,须经全体理、监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行之;其解聘须
经全体理、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行之。
( )10.各级农会理、监事,其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为自耕农、佃农与雇农。
二、选择题(每题三分,共十题,计三十分)
( )1.下列那一项不是农会法第 18 条法定出会条件?(1) 死亡(2) 除名(3) 具双重
国籍者(4) 住址迁离原农会组织区域者。
( )2.下列何者不是农会理事会职权(1)监察农会财务及财产(2)审定会员入会
及出会(3)聘任及解聘总干事(4)陈报主管机关及上级农会之法定书类。
( )3.农会会员代表大会对下列各款事项,须经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第 1 页,共 2 页 背面尚有试题 第 2 页,共 2 页
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行之,以下何者为非?(1)章程之通过或变
更。(2)总干事之处分。(3)选任人员之罢免。(4)经费之募集。
( )4.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1)总干事(2)理事会(3)监事会(4)会员(代
表)大会。
( )5.阿中大学毕业想要登记为中华民国农会总干事候聘人,需曾任机关、学校或
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相当荐任职职务(1)2 年(2)3 年(3)4 年(4)
5 年以上。
( )6.下列农事小组组长之职责何者为非?(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2)指导会员
异动申报(3)协助推行农会业务(4)反映小组会员意见。
( )7.农会法第 49 之 1 条未授权订定下列那一项法规(1) 农会人事管理办法(2) 农
会财务处理办法(3) 基层农会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4) 农会考核办法。
( )8.农会对外行文,其为召开各种法定会议、总干事之聘任、解聘及奖惩事项,
由(1) 理事长签署(2) 由理事长签署,总干事副署(3) 总干事签署(4) 常务监事
签署。
( )9.农会法规定,中华民国农会理事名额为(1)33 至 45 人(2)21 至 27 人(3)
19 至 25 人(4)15 至 21 人。
( )10.自民国几年起,在金融机构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滞本金返还或利息缴纳之
纪录者,不得登记为理、监事候选人(1)89 年(2)90 年(3)93 年(4)95
年。
三、简答题(每题十分,共五题,计五十分)
1. 农会依农会法规定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合并时,除合并之决议内容
及相关契约书应载明事项,已依农会法规定公告之证明、通知文件及异议之处理
外,还应附具哪些书件?
2. 依照农会法的规定,农会总盈余,除弥补亏损外,应如何分配?
3.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设籍农会组织区域内,实际从事农业,并合于何
种条件者,经审查合格后,得加入该组织区域之基层农会为会员?
4. 担任基层农会总干事,需要何种资格?
5. 请依农会法规定,列出农会设立宗旨?
作者: suyihua (草莓好轻松)   2014-12-27 12:25:00
谢谢
作者: erotic (这个ID用很久了)   2014-12-27 14:50:00
硕士就不限制工作年资, 好笑...
作者: jayahting (加雅)   2014-12-27 15:50:00
名额?薪资?是一定要买简章的意思吗
作者: evo73 (Lich)   2014-12-27 16:25:00
帮补连结,http://www.farmer.org.tw/exam.aspx名额看之后有无网站统整后公告,自己问有点麻烦
作者: popobully (sunboy)   2014-12-27 22:13:00
口试70%还用玩吗
作者: nicomart (nicomart)   2014-12-27 23:18:00
学历经历二则一本来就很常见..没经历的要有高学历 低学历的要有高经历
作者: kg0218 (贾奈特)   2014-12-28 18:56:00
有后台比较重要啦!
作者: Cage1027 (凯吉)   2014-12-29 17:41:00
所以新进人员最多做五年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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