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有关无因管理的问题

楼主: Anahita (Anahita)   2014-12-22 16:37:53
我想请问,在做题目时看到,甲看到乙正溺水,因此下水救拼命在水中挣扎的乙,
然而因乙的挣扎拨到甲的金项链因此金项链在水中遗失,甲可向乙以无因管理
请求损害赔偿
请问
1.为何可以用无因管理求偿?甲是在救人又不是替乙管理事务?
2.另外若依照上题延伸,甲的项链虽然因为救乙而遗失,但是若救起乙的是后来赶来的
消防员而非甲,甲是否可依民法176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在解题时是想说依据 "适法无因管理若未达成管理所欲发生之目的,仍可依民法176
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甲可向乙求偿,但是又不确定是否正确
想请问大家的意见,谢谢!!
作者: alex01234568   2014-12-22 16:43:00
问题一:民法175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2-22 17:07:00
救人也是管理事务的一种啊
作者: sluttervagen   2014-12-22 20:22:00
无因管理4个要件先检验一下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未受委任无因管理的生效以意思发生时为准,不是结果发生为准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4-12-22 21:46:00
第一个问题,把乙想成委任甲来救他,自然是一个适法的无因管理,175条是紧急管理的免责规定,但也明示救人之行为系无因管理。第二个问题,无因管理之成立仅须具有管理意思即为已足,虽乙是由消防队员救上岸,但并不影响甲有将管理利益归属于乙之意思,乙自然须依176I负损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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