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在做题目时看到,甲看到乙正溺水,因此下水救拼命在水中挣扎的乙,
然而因乙的挣扎拨到甲的金项链因此金项链在水中遗失,甲可向乙以无因管理
请求损害赔偿
请问
1.为何可以用无因管理求偿?甲是在救人又不是替乙管理事务?
2.另外若依照上题延伸,甲的项链虽然因为救乙而遗失,但是若救起乙的是后来赶来的
消防员而非甲,甲是否可依民法176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在解题时是想说依据 "适法无因管理若未达成管理所欲发生之目的,仍可依民法176
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甲可向乙求偿,但是又不确定是否正确
想请问大家的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