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3地特一般行政-法大

楼主: mentine (Oo果汁oO)   2014-12-19 07:59:50
9.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权利犯下列何罪,不适用刑法第134条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规定?
A. 刑法第277条第一项伤害罪
B. 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罪
C. 刑法第231条第2项包庇媒介性交罪
D. 刑法第302条第2项妨害自由罪
答案是C
A.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 231 条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第 302 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请问题目是否有错?!!!?!!?C不是明白写出要加重吗?!
作者: yoyolover (嘿哟)   2014-12-19 08:03:00
你可能要先看一下第134条的规定喔
楼主: mentine (Oo果汁oO)   2014-12-19 08:04:00
感谢= =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4-12-19 10:27:00
那为何134条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31条的二分之一?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4-12-19 10:30:00
考点本来就是谁不适用134要说的深远一点还有罪刑法定的问题
作者: yoyolover (嘿哟)   2014-12-19 10:32:00
题目已经说不适用134,且134有说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则231既然已明文公务员加重处罚,则当然就不再使用134的规定了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4-12-19 10:38:00
如果231条没有红字那段 134条也不用加"但...不在此限"这句话了 我觉得立委应该修一修这种叠床架屋的法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杀提督)   2014-12-19 10:56:00
134的文义就是可以让231排除134的适用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2-19 10:59:00
yang0623觉得163条如何?
作者: doubletum (tum)   2014-12-19 11:47:00
顺便请问一下这次四等法绪大家觉得偏难还偏易?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4-12-19 12:34:00
这次4等的法绪简单多了,如果考在5等的法大的话,很多人都笑了,真的差太多了当然两种原本的难易度还是有差,法大只会愈考愈难而已
作者: SamuelLuo (萨姆尔)   2014-12-19 16:36:00
这题我根本不记得法条,是猜对的,C 231罪已有公务员“包庇”,只有公务员可以包庇,推测已加重不能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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