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权利犯下列何罪,不适用刑法第134条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规定?
A. 刑法第277条第一项伤害罪
B. 刑法第271条第一项杀人罪
C. 刑法第231条第2项包庇媒介性交罪
D. 刑法第302条第2项妨害自由罪
答案是C
A.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 231 条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第 302 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请问题目是否有错?!!!?!!?C不是明白写出要加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