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25263412 (YAYA~)》之铭言:
: 1.
: 我在植宪老师的书里读到行政法的法源位阶依序是
: 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自治条例+委办规则>自治规则
: 我的问题在于行政规则不是原则上不具外部法法源效力吗
: 除非有行政惯例加上平等原则才例外具有
: 那为什么法源位阶上可以高于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条例和自治规则呢?
: 从宪法125条和地制30条也找不到答案
: 2.
: 陈敏老师的书里对于大法官解释的认定
: 是认为对于宪法,法律,命令的解释,效力相当于原法规
: 但是我在植宪老师的书上看到的是
: 解释宪法的效力相当于宪法
: 解释法律的效力相当于宪法(释字405)
: 解释命令的效力相当于法律
: 请问为什么两个老师的见解会不一样呢?
: 谢谢大家> <!!!
我把原po问题二的部分 po的详尽一点
自2014年植宪行政法 必备概念上2-74~2-75
书上是把大法官解释分成
大法官统一解释法令:就法律适用歧异统一解释,其
具有法律位阶效力
就命令之适用歧异统一解释,则具有命令位阶效力
原Po看到不同的是
大法官对于宪法所为之抽象解释:
针对宪法疑义而阐释宪法,其解释具有宪法位阶效力
针对命令合宪性所为之宣告,其位阶效力相当于法律
针对法律是否违宪而为解释,其效力有争议
差别在于立法机关可否重新制定已被大法官认定违宪的法律?
若相当于宪法,则立法机关自应受拘束,若仅具法律位阶
效力,则否。~引出大法官释字405之见解,认为"审查法律
是否违宪",具有宪法位阶效力。这边有注释-学说上有不同见解,详细论述参阅翁岳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效力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