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niori (伟恩咖肥)
2014-11-16 13:33:26朋友问我一个问题,我自己想了一下觉得好像没那么简单,所以PO上来问一下各位大大
请帮我解答啦
问题:
某甲是A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某日甲跟诉外人X签署买卖国有土地承租权契约
甲以A有限公司的支票支付100万元予X,进而取得承租权利
嗣后A有限公司因财务需求引进外来资金,进而改组为A股份有限公司
改组后之A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某乙发现该公司有前开问题
遂向法院诉请甲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自A公司所得利益100万元
问:某甲可否以A有限公司当时系基于赠与关系而将100万元赠与给甲?
自己拟答:
按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
亦不得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
但其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此为第 106 条所明定。
一、甲主张100万元为A公司赠与,而106条前段规定非经本人许诺
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但A公司为甲独资
甲为行为时当然替A公司许诺,并且上开行为应该
也不是违反强制规定而无效,通说见解是效力未定
某乙可以嗣后代替A公司主张否认甲所主张的赠与行为吗?(我认为可)
二、甲主张赠与,是否使得A公司“专履行债务”?
如果是,那么效果是什么??(我认为无效)
三、公司可否以赠与名义赠与金钱给自然人?(这边我公司法没学好@@)
希望各位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