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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释字130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11-13 15:43:37
司法院释字130号:
“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惟其间不得有不必要之迟延,
亦不适用诉讼法上关于扣除在途期间之规定。”
请教一下黄字部分的意思是不是指假设在途期间为2小时,那
就直接扣掉2小时,而不用把这2小时再补回去“24小时”里?
谢谢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13 15:51:00
印象中是。但是解送过程遇到一些障碍事由可以参照93-1例如交通障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囧 拍谢好像回错可以参照释字理由书二十四小时虽限制严格,但是事实上有因必要之途程所需有在途时间,或因交通障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发生不得已之迟滞这者。这段期间应解为不包括于该项时限内(24小时)至于民事诉讼法162条或是刑事诉讼法66条关于扣除在途期间之规定,系为便利于法定期间为诉讼行为之人,其居所或事务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设。这期间是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定之(按其距离法院之里程及交通状况)---自无适用之余地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13 16:55:00
24hr本来就要计算在途期间,只是可以扣塞车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有关诉讼法扣除在途期间,跟24hr移送无关.所以你问的2hr如果是在24hr移送计算上,在途2hr要计入,只是可以再扣除2hr中可能包含的交通障碍或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如果是在诉讼法上扣除在途期间计算上,如上诉是否于上诉期间内,就是要扣除2hr的在途期间,再看有无逾期.应该是这样...没记错的话,如有错误,恳请指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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