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民法代位继承问题

楼主: xxxpeter2000 (xxxpeter2000)   2014-11-13 13:14:56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ㄧ、民法第1176条,第五项
“第一顺序之血亲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
例如甲死后时原有配偶乙、子女丙、丁之继承人,每人应继份各1/3,同时丙有子女A、
B,丁有子女C。如丙、丁均抛弃继承后,应由乙、A、B、C同为继承,每人应继份为
1/4。
课本写此为本位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我的问题是:
1.假如题目的甲还留有“父母两位”,
要怎样的条件才会把遗产顺序调成为“第二顺序的父母”?
是A、B、C三人均抛弃吗?
2.假如题目的A有“孩子两位XY”,则A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时,
(1)是否有代位继承的适用?
(2)XY继承A的应记份?
二、被代位继承人适用,
假如有甲死后,有A、B两人继承,A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由A的子女X、Y继承,
则A的应记份由X、Y取得。
1.那假如X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是否仍然有代位继承的适用,把X所得到的遗产归给
X的小孩?
以上问题,谢谢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师卡好咧)   2014-11-13 13:23:00
1.A B C 要全抛2.(1)有(2)是二.有适用应“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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