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铭言:
: 刚刚读程怡《法学大意》(103年7月发行的版本)
: 第5-72页中间部分写到:
: “买卖之危险负担: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 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于乙,乙交付半数价
: 金后,甲即将房屋交付于乙,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减失,
: 则乙仍需支付其余半数价金。”
: 看到的时候想到下面这些><
: 按§758I: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 本件甲并未将A屋办理移转登记于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权仍属于甲。
效力
是法律上的各种权利义务
大部分用来在诉讼或是纷争调解过程主张权利对抗相对人或第三人
如果乙未登记又被甲卖给丙(善意第三人)并办里登记
依照§758I 乙不可对抗丙
丙反而可以向乙依照§767无权占有请求返还A屋
最后乙依§348向甲提出交付A屋
但甲已经给付不能因此乙则向甲提出§255解除契约返还价金
或是依请求权竞合说向甲主张§181不当得利连利息一起讨回来
: 又按§345II: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 本件乙交付半数价金于甲与甲将房屋交付于乙之行为,可视为互相同意标的物及其价金之
: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间之买卖契约成立。
: 再按§373前段: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 本件甲已将A屋交付于乙,故自A屋交付时起,乙承担A屋未来所可能发生之危险,即因大地
: 震而减失之不利益。
: 最后按§367: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 本件乙仅交付半数价金于甲,故应补足支付甲其余半数价金。而乙亦于甲将A屋交付之际受
: 领A屋,纵A屋后因大地震而减失,不可论乙尚未受领A屋。
: 想请问国考板的大大们
: 如果A屋之所有权根本就没有移转给乙
: 那么乙还是得乖乖把剩下的价金交付给甲吗?
: 还是乙可依§264I(双务契约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向甲请求移转A屋之登记?
: 还是甲会主张§266I前段,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事由,至一方给付全部不能而免给付?
: 然后乙再依§266II对甲主张不当得利并请求返还价金?
: 不好意思有点长><
: 谢谢好心的大大们费时阅读
期中考期间中场休息来看看文章
不过同学也蛮屌的
跑到板上问是要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合适的答案? XD
另外小弟真正念法律只有一个月请鞭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