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买卖之危险负担问题

楼主: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19:53:15
刚刚读程怡《法学大意》(103年7月发行的版本)
第5-72页中间部分写到:
“买卖之危险负担: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于乙,乙交付半数价
 金后,甲即将房屋交付于乙,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减失,
 则乙仍需支付其余半数价金。”
看到的时候想到下面这些><
按§758I: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本件甲并未将A屋办理移转登记于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权仍属于甲。
又按§345II: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本件乙交付半数价金于甲与甲将房屋交付于乙之行为,可视为互相同意标的物及其价金之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间之买卖契约成立。
再按§373前段: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本件甲已将A屋交付于乙,故自A屋交付时起,乙承担A屋未来所可能发生之危险,即因大地
震而减失之不利益。
最后按§367: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本件乙仅交付半数价金于甲,故应补足支付甲其余半数价金。而乙亦于甲将A屋交付之际受
领A屋,纵A屋后因大地震而减失,不可论乙尚未受领A屋。
想请问国考板的大大们
如果A屋之所有权根本就没有移转给乙
那么乙还是得乖乖把剩下的价金交付给甲吗?
还是乙可依§264I(双务契约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向甲请求移转A屋之登记?
还是甲会主张§266I前段,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事由,至一方给付全部不能而免给付?
然后乙再依§266II对甲主张不当得利并请求返还价金?
不好意思有点长><
谢谢好心的大大们费时阅读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6 19:58:00
危险负担移转的事由是〝交付〞,跟所有权有无移转没关系,既然给付危险以由乙负担,因不可抗力损毁,乙仍要付钱!甲是依225I免给付义务,且乙并没有所谓不当得利请求权。
楼主: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0:05:00
谢谢p大!!!豁然开朗><
作者: boylarry (黄小民)   2014-11-06 20:07:00
所以有时候先交付 对买受人不一定好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6 20:07:00
抱歉,第一句写错了,应该是〝价金危险〞因交付而移转于买受人,给付危险原本就是乙负担。
楼主: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0:07:00
啊啊又困惑了所以本件的大地震应解为不可归责于甲><?为什么大地震不能解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呢><?如果乙一开始没有交付价金,地震后也要全额交付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6 20:29:00
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没错,危险负担就是处理这种况呀。就算一开始没付一半也要付完如果没先交付房屋,叫是照225,266两方互相不用付,付了钱要依266II返还。可惜就是先交付了,依373就会产生这种要照付钱的情况。我想你是对危险负担是什么还没弄清楚,如果行有余力的话去图书馆找本债各的教科书,会比法学大意清楚多了。
楼主: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1:50:00
谢谢p大耐心解说>< 真的很谢谢你QQQQ 刚刚想好久><
作者: lingugu (我要改变)   2014-11-06 23:46:00
推P大,此外是不是即使乙未付任何钱仍须给付全数价金?
楼主: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3:50:00
对唷,p大上面有说^^不过我在想如果乙未先支付价金,会不会就字面叙述而言可能无法推定乙与甲具有买卖意思表示合致?
作者: theendstar (陨星)   2014-11-07 02:11:00
甲乙都完成交付了要说是不合致也太。。。?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7 10:05:00
意思表示不合致可能是想太多囉,除非题目特别考这点,不然题目说有两造间买卖契约就是有,不用怀疑。买卖也非要物契约,没先给付一半价金并影响契约效力。
楼主: fancyairy (Fancy*)   2014-11-07 22:51:00
醍醐灌顶>< 谢谢p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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