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读程怡《法学大意》(103年7月发行的版本)
第5-72页中间部分写到:
“买卖之危险负担: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于乙,乙交付半数价
金后,甲即将房屋交付于乙,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减失,
则乙仍需支付其余半数价金。”
看到的时候想到下面这些><
按§758I: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本件甲并未将A屋办理移转登记于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权仍属于甲。
又按§345II: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本件乙交付半数价金于甲与甲将房屋交付于乙之行为,可视为互相同意标的物及其价金之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间之买卖契约成立。
再按§373前段: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
本件甲已将A屋交付于乙,故自A屋交付时起,乙承担A屋未来所可能发生之危险,即因大地
震而减失之不利益。
最后按§367: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本件乙仅交付半数价金于甲,故应补足支付甲其余半数价金。而乙亦于甲将A屋交付之际受
领A屋,纵A屋后因大地震而减失,不可论乙尚未受领A屋。
想请问国考板的大大们
如果A屋之所有权根本就没有移转给乙
那么乙还是得乖乖把剩下的价金交付给甲吗?
还是乙可依§264I(双务契约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向甲请求移转A屋之登记?
还是甲会主张§266I前段,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事由,至一方给付全部不能而免给付?
然后乙再依§266II对甲主张不当得利并请求返还价金?
不好意思有点长><
谢谢好心的大大们费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