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速审法第五条

楼主: wi4214 (Bevis)   2014-11-05 20:49:21
各位版大好
小弟有个问题想请教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08条
关于羁押的期间
侦查中不得逾二月,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长一次为限。
审判中不得逾三月,审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刑事妥速审判法 第五条 I
审判中之延长羁押,如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审、
第二审以六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刑事妥速审判法 第五条 II
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八年。
问题在于速审法第五条 第二项
审判中羁押期间不得累计超过8年
可是怎算都不会超过8年
第一审 3+2*6=15
第二审 3+2*6=15
第三审 3+2  = 5
+)
-------------------
          35 个月=2年11个月
请问什么情况下才会有8年的可能
有劳各位解答
感谢
作者: torrestam (你永远不会独行)   2014-11-05 20:50:00
发回更审
楼主: wi4214 (Bevis)   2014-11-05 20:57:00
重新审理 羁押重算吗
作者: Blackbirds (@再见 黑鸟)   2014-11-06 01:05:00
ꜱ08VI
作者: Banridi (Ban)   2014-11-06 09:49:00
发回更审重新起算,所以过去重罪可以无限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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