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有个继承的问题,想问大家一下
假设A在民国93年时欠债50万,A有B女、C子、D女三直系卑亲属,其和老婆已离婚,
并有甲、乙、丙、丁四兄弟姊妹及母戊。
民国94年5月时,A因不慎发生车祸,送医不治身亡。
其家属群于A身亡后,于时限内纷纷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权;
而于隔年1月时,C子之女E出生。
假如今天(103年11月1日)债权人追讨债务,是否得向未成年的E女请求?
想法:
债权的清偿时效是15年,而抛弃继承时效是半年(?)
假如今天E女或其父母未声请抛弃继承,虽然抛弃&限定继承相关法条已经修正,
但由于事发时的法令有所不同,是否因当时法条的规定,
结果造成未成年的E女需负担祖父的50万债务?
烦请解惑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