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抛弃继承及债务相关问题

楼主: pointa (偌痕~*)   2014-11-04 19:10:37
大家好!
小弟有个继承的问题,想问大家一下
假设A在民国93年时欠债50万,A有B女、C子、D女三直系卑亲属,其和老婆已离婚,
并有甲、乙、丙、丁四兄弟姊妹及母戊。
民国94年5月时,A因不慎发生车祸,送医不治身亡。
其家属群于A身亡后,于时限内纷纷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权;
而于隔年1月时,C子之女E出生。
假如今天(103年11月1日)债权人追讨债务,是否得向未成年的E女请求?
想法:
债权的清偿时效是15年,而抛弃继承时效是半年(?)
假如今天E女或其父母未声请抛弃继承,虽然抛弃&限定继承相关法条已经修正,
但由于事发时的法令有所不同,是否因当时法条的规定,
结果造成未成年的E女需负担祖父的50万债务?
烦请解惑了,谢谢。
作者: deepbllue42 (猫妈妈)   2014-11-05 08:35:00
听律师说限定继承修改前之事实无法适用新规定不过C都已经抛弃继承了,C之直卑若还要继承债务会没完没了.那C的子子孙孙怎么办呢?
作者: clyde001 (不雨花犹落)   2014-11-05 11:45:00
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亲等近的通通抛弃继承,会由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你的问题在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的1-1条有写到。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作者: EZpower (enze)   2014-11-05 23:06:00
我觉得民总第7条就能解了,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继承开始时,如仅有遗债,对胎儿非属利益,因此无权利能力,不发生继承。
楼主: pointa (偌痕~*)   2014-11-06 00:42:00
感谢大家回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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